114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1 單選 · 1.25 分

下列何者非屬開業建築師、電機技師得執行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或測試、檢修?

  1. A標示設備
  2. B避難器具
  3. C緊急照明燈
  4. D滅火器

正解 B — 避難器具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1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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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法》第 7 條第 3 項所定開業建築師、電機技師得執行之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範圍。

正解理由

依《消防法》第 7 條第 3 項:「開業建築師、電機技師得執行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或測試、檢修,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該項逐字列出者僅滅火器、標示設備、緊急照明燈三者,避難器具並未列入,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標示設備逐字列於《消防法》第 7 條第 3 項;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0 條第 1 款,標示設備指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觀眾席引導燈、避難指標。

  2. (B)

    避難器具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0 條第 2 款,指滑臺、避難梯、避難橋、救助袋、緩降機、避難繩索、滑杆及其他避難器具,未列入《消防法》第 7 條第 3 項,故非屬得執行之範圍。

  3. (C)

    緊急照明燈逐字列於《消防法》第 7 條第 3 項,同標準第 10 條第 3 款亦以緊急照明設備為避難逃生設備之一種。

  4. (D)

    滅火器逐字列於《消防法》第 7 條第 3 項,屬同標準第 7 條第 1 款之滅火設備。

記憶點

非系統式三者為滅火器、標示設備、緊急照明燈,避難器具不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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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 7 條共五項,是消防安全設備執業分工的總則條文,逐項讀完才不會把範圍記混。第 1 項定原則: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測試、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第 2 項是過渡條款,現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士得暫行為之,期限至該法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五年止。第 3 項即本題依據,開業建築師、電機技師得執行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或測試、檢修,不受第 1 項限制。第 4 項定消防設備師之資格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第 5 項為該法律制定前之過渡授權。

「非系統式」這三種設備在法規體系裡反覆出現,是很好的記憶錨點。《消防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把僅設有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之場所,列為得由管理權人自行辦理檢修的一款;《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作業辦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消防安全設備為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設備者,不受同條第 1 項監造與測試不得由同一執業機構或同一消防設備人員為之的限制;同辦法第 5 條但書亦定此類設備得免訂定監造計畫。三處放寬的清單完全一致,記住這組清單等於一次拿下三個考點。

避難器具的定位也要一併釐清。《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0 條把避難逃生設備分為標示設備、避難器具、緊急照明設備三款;同標準第 7 條則把消防安全設備分為滅火設備、警報設備、避難逃生設備、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消防安全設備五類。避難器具雖與標示設備、緊急照明設備同列於第 10 條,但《消防法》第 7 條第 3 項未將其納入放寬之列。

延伸考點是無照執業的責任面:《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36 條定未依法取得消防設備人員證書而擅自執行業務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行為,其不停止者得按次處罰;但依《消防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從事者不在此限,該條並列有緊急電源含消防安全設備以外電器設備、電氣及水管管線安裝工程兩種例外情形。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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