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有關場所之定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地下儲槽場所:在地下層設置容量超過 500 公升之儲槽儲存第一類至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之場所
- B室外儲槽場所:在建築物外地面上設置容量超過五百公升且不可移動之儲槽儲存第一類至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之場所
- C公共危險物品處理場所之第二種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第一類至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其數量達管制量 15 倍以上,未達 40 倍之場所
- D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之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氣來源,其串接使用量達 128 公斤以上之場所
正解 C — 公共危險物品處理場所之第二種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第一類至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其數量達管制量 15 倍以上,未達 40 倍之場所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4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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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設置標準》第 6 條與第 7 條的場所定義,關鍵在儲槽容量門檻與販賣場所的管制量倍數。
正解理由
依該辦法第 7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公共危險物品處理場所之販賣場所中,「第二種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其數量達管制量十五倍以上,未達四十倍之場所」。本選項的上下限與條文逐字相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第 6 條第一項第五款為「地下儲槽場所:在地面下埋設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之儲槽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本選項兩處有誤:設置方式應為地面下埋設而非設於地下層,容量門檻為超過六百公升而非五百公升。
- (B)
第 6 條第一項第四款為「室外儲槽場所:在建築物外地面上設置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且不可移動之儲槽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設置位置與不可移動的要件正確,但容量門檻同為超過六百公升,本選項寫成五百公升。
- (C)
與第 7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一致。同目之前的第一目為第一種販賣場所,指販賣數量未達管制量十五倍者,兩者以十五倍為界。
- (D)
第 7 條第二項第三款為「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氣來源,其串接使用量達八十公斤以上之場所」。門檻是八十公斤;一二八公斤出現在第 73 條,為販賣場所儲放之總儲氣量上限,兩者不可混用。
記憶點
儲槽類一律以「超過六百公升」為界;販賣場所以十五倍、四十倍分級;容器串接使用場所看八十公斤。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本辦法把場所依行為型態分成製造、儲存、處理三大類,各有專條定義;先辨行為再看數值,可省去大半記憶負擔。製造場所在第 5 條: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指從事第一類至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製造之作業區;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指從事製造、壓縮、液化或分裝可燃性高壓氣體之作業區及供應其氣源之儲槽。
儲存場所在第 6 條,五款可用兩個維度切開。第一是「儲槽或非儲槽」:室外與室內儲存場所都以儲槽以外方式儲存,差別在位於建築物外或內;室內儲槽、室外儲槽、地下儲槽三者則以儲槽儲存。第二是容量門檻,三種儲槽場所一律以「容量超過六百公升」為界,其中室內、室外儲槽另加「不可移動」要件,地下儲槽則是「在地面下埋設」。第二項並定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指其製造或處理場所設置之容器儲存室。第 8 條第三項另補充「室內」的定義:具有頂蓋且三面以上有牆,或無頂蓋而四周有牆者,此定義決定同一設施走室內或室外的規定。
處理場所在第 7 條。公共危險物品處理場所分為販賣場所與一般處理場所:第一種販賣場所是數量未達管制量十五倍,第二種是達十五倍以上未達四十倍,一般處理場所則指前款以外、一日處理六類物品數量達管制量以上者。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則分販賣場所、容器檢驗場所與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後者以串接使用量達八十公斤以上為門檻。
這些定義是後續所有實體規定的入口。例如第二種販賣場所一經認定,其位置、構造及設備即依第 18 條辦理,須牆壁、樑、柱及地板為防火構造、上層地板為防火構造並設防止火勢向上延燒之設施、窗戶設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窗(有延燒之虞者不得設置)、出入口設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同時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95 條,第二種販賣場所直接被列為一般滅火困難場所,滅火設備即依第 202 條設第四種及第五種。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一旦達八十公斤,則進入該辦法第 73-1 條的四級距管理。
易混淆數字可以並排記:儲槽六百公升、販賣場所十五倍與四十倍、串接使用八十公斤、販賣場所儲氣量上限一二八公斤與容器保管室合計一千公斤、串接使用量上限一千公斤。四個選項恰好各動了一個數字或單位,逐一比對即可定位。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