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5 單選 · 1.25 分

瓦斯洩漏時檢知器設置位置將會影響其探測性能,依據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之規定,來判定瓦斯漏氣檢知器設置場所及設置位置,下列何者為適合的設置場所?

  1. A瓦斯對空氣之比重未滿 1 時,應距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水平距離 8 公尺以內。但樓板有淨高 40 公分以上之樑或類似構造體時,應設於近瓦斯燃燒器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
  2. B距出風口 1.5 公尺內之場所
  3. C瓦斯燃燒器具之廢氣容易接觸之場所
  4. D非出入口附近外氣流通之場所

正解 D — 非出入口附近外氣流通之場所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15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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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第十五章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所定,瓦斯漏氣檢知器不得設置之場所。

正解理由

依該基準第十五章之檢知器設置基準,檢知器不得設在下列場所:在出入口附近外氣流通之場所、距出風口一點五公尺內之場所、瓦斯燃燒器具之廢氣容易接觸之場所、明顯無法確保檢知器性能之場所;設置場所並應為便於檢修之處所。D 所述「非出入口附近外氣流通之場所」,正是排除第一種不得設置情形者,屬適合之設置場所,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該基準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目均定為「樓板有淨高六十公分以上之樑或類似構造體時」,始改設於近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本項寫四十公分,數值不符。

  2. (B)

    距出風口一點五公尺內之場所,明列為不得設置者。

  3. (C)

    瓦斯燃燒器具之廢氣容易接觸之場所,明列為不得設置者。

  4. (D)

    排除了出入口附近外氣流通之情形,為適合之設置場所。

記憶點

四種不得設置:出入口附近外氣流通、出風口一點五公尺內、廢氣易接觸、明顯無法確保性能;樑之淨高門檻是六十公分,不是四十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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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漏氣檢知器的題型分兩層:一層問「不得設在哪裡」,一層問「該設在什麼位置」。前者依《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第十五章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所列四種場所——在出入口附近外氣流通之場所、距出風口一點五公尺內之場所、瓦斯燃燒器具之廢氣容易接觸之場所、明顯無法確保檢知器性能之場所;同章之表 15-1 並要求設置場所應為便於檢修之處所。

後者依瓦斯對空氣之比重分流。比重未滿一時:應距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水平距離八公尺以內,但樓板有淨高六十公分以上之樑或類似構造體時,應設於近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瓦斯燃燒器具室內之天花板附近設有吸氣口時,應設在距該貫穿處與天花板間無淨高六十公分以上之樑或類似構造體區隔之吸氣口一點五公尺範圍內;檢知器下端應裝設在天花板下方三十公分範圍內。比重大於一時:應距上開處所水平距離四公尺以內,檢知器上端應裝設在距樓地板面三十公分範圍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四十一條所定內容與此一致,並在第三款補上水平距離之起算點——瓦斯燃燒器具為燃燒器中心點,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為面向室內牆壁處之瓦斯配管中心處。

幾個相近數字要分清落點:樑之淨高六十公分是判斷要不要改設於近處的門檻,而第一百一十九條所定探測器之探測區域,其裝置面四周淨高為四十公分以上,但差動式分布型及偵煙式探測器為六十公分以上;檢知器下端天花板下方三十公分、上端距樓地板面三十公分則是安裝高度。

延伸考點: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警報裝置——瓦斯漏氣表示燈距樓地板面之高度在四點五公尺以下,其亮度在表示燈前方三公尺處能明確識別;檢知區域警報裝置之音壓在距一公尺處應有七十分貝以上,但檢知器具有發出警報功能者,或設於機械室等常時無人場所及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者,不在此限。性能檢查時,檢知器依表 15-2 之數量選取(一回路一至五個選一個,六至十個選二個,依此遞增,三十個以上為 20%),扣除規定秒數後之動作時間應在 60 秒內。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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