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樓為 31 層樓建築物,且總樓地板面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發生火災其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鳴動方式,下列何者錯誤?
- A起火樓為第 7 層時,限第 6、7、8、9 層鳴動
- B起火層為地面層時,限該樓層與其直上層及地下層各層鳴動
- C起火樓層為地下層時,限地面層及地下層各層鳴動
- D受信總機再接受火災信號時,直上層部分應立即全區鳴動
正解 D — 受信總機再接受火災信號時,直上層部分應立即全區鳴動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12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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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十三條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分區鳴動範圍與轉為全區鳴動之時機。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十三條,建築物在五樓以上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鳴動方式依該條四款辦理。第四款明定「前三款之鳴動於十分鐘內或受信總機再接受火災信號時,應立即全區鳴動」,其效果為全區鳴動,並未把範圍限縮在直上層部分,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起火層為第七層屬地上二層以上,依第一款限該樓層與其直上二層及其直下層鳴動,即第六、七、八、九層,與該款所定範圍相符。
- (B)
起火層為地面層時,依第二款限該樓層與其直上層及地下層各層鳴動,本項敘述與該款文字一致。
- (C)
起火層為地下層時,依第三款限地面層及地下層各層鳴動,本項敘述與該款文字一致。
- (D)
第四款所定之效果為立即全區鳴動,本項將其寫成直上層部分全區鳴動,與該款所定範圍不符,為本題所選。
記憶點
五樓以上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先分區鳴動,十分鐘內或再接受火災信號即轉為全區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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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三條的適用門檻寫在條文本文:建築物在五樓以上,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才依該條分區鳴動;規模未達此門檻者不適用本條之分區規定。三款鳴動範圍可依起火層位置整理成對照表記憶。起火層在地上二層以上者,為該樓層加直上二層再加直下層;起火層在地面層者,為該樓層加直上層再加地下層各層;起火層在地下層者,為地面層加地下層各層。後兩款都把地下各層整批納入,記憶時可抓住「地下層一起響」這個共同點。
第四款是本條最常入題之處,它列出兩個轉為全區鳴動的觸發條件:其一為前三款之鳴動已達十分鐘內之時限,其二為受信總機再接受火災信號。兩者以「或」連接,屬擇一關係,任一成立即應立即全區鳴動,且鳴動範圍為全區,而非再往上或往下多加一層。
延伸考點有兩個方向。其一是連動關係: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緊急廣播設備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動時,其火警音響之鳴動準用第一百十三條之規定,同條並定緊急廣播設備之音響警報應以語音方式播放,其緊急電源準用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因此廣播的鳴動邏輯與火警鳴動一致。其二是分區與鳴動的分工:第一百十二條規範火警分區之劃定,每一火警分區不得超過一樓層並在樓地板面積六百平方公尺以下,任一邊長在五十公尺以下,樓梯或斜坡通道垂直距離每四十五公尺以下為一火警分區;該條決定的是哪一區報警,第一百十三條決定的是哪些樓層鳴動,兩條常被合併命題。
另可對照第一百二十八條,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其容量能使其有效動作十分鐘以上;此處的十分鐘與第一百十三條第四款的十分鐘分屬不同規定,各有其條號與適用對象,作答時不要互相代換。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5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