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5 單選 · 1.25 分

某幼兒園經當地消防機關會勘通過依法取得使用執照,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規定,自該使用執照證明文件核發之日期起算,距申報期限在幾個月內,免辦理當次檢修及申報備查?

  1. A3
  2. B6
  3. C9
  4. D12

正解 D — 12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35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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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新取得使用執照之場所,自使用執照核發日起算,距申報期限多久以內得免辦當次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

正解理由

《消防法》第九條第一項課予應設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管理權人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並將檢修結果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之義務,同條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檢修之項目、方式、基準、期限、檢修結果報請備查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另定辦法,《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即依此授權訂定。依該辦法就新啟用場所所設之緩衝規定,自使用執照證明文件核發之日期起算,距申報期限在十二個月內者,免辦理當次檢修及申報備查,故選 D。候選條文未收錄該辦法原文,故不列條號。

逐項排除

  1. (A)

    三個月:短於該辦法所定之緩衝期間;若採三個月,甫完成竣工查驗之場所將在極短期間內重複檢查同一批設備。

  2. (B)

    六個月:同樣短於所定期間,取得使用執照後半年內設備狀態與查驗合格時無異,該辦法並未把緩衝期壓到這麼短。

  3. (C)

    九個月:最接近但仍不足;該辦法係以十二個月為單一門檻,不採三、六、九個月之分級。

  4. (D)

    十二個月:與該辦法所定緩衝期間相符,為本題應選者。

記憶點

剛領到使用執照者,距申報期限不到十二個月免辦當次;超過十二個月仍應依限檢修申報。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消防法》第九條把檢修申報制度分成三層:第一項本文規定依第六條第一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管理權人,應委託第八條所規定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第一項但書則把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提高到必須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第二項與第三項再分別授權訂定檢修申報辦法與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本題的幼兒園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二目屬乙類場所,若非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辦理即可。

罰則面向見《消防法》第三十八條: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檢修專業機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未依第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定期檢修項目、方式、基準、期限之規定檢修,或為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者,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予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業務或停業之處分。另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或檢修者,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檢修專業機構的門檻是同組考點:《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第二條界定其為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辦理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業務之專業機構;第三條要求申請人須為法人組織,實收資本額、資本總額或登記財產總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營業項目或章程載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項目,並置有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合計十人以上且均為專任,其中消防設備師至少二人;第五條規定書面審查與實地審查均合格後,尚須檢具已投保專業責任保險證明文件始予許可發證,該保險最低保險金額為每一次事故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保險期間內累計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並應於證書有效期限內持續有效且屆期續保。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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