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有登記執業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達多少人以上者,得組織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
- A9
- B8
- C5
- D3
正解 A — 9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28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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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21 條第一項所定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之成立人數門檻。
正解理由
依《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21 條第一項,直轄市、縣(市)有登記執業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達九人以上者,得組織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同項後段並定其無法組設或不足九人者,得加入鄰近直轄市、縣(市)之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構成要件有二:身分限於「有登記執業」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人數須「達九人以上」,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九人即第 21 條第一項明定之人數,且計算基礎限於有登記執業者,並以各該直轄市、縣(市)為計算範圍,與條文相符。
- (B)
八人不符「達九人以上」之要件,屬同項後段所稱不足九人之情形,其途徑是加入鄰近直轄市、縣(市)之公會。
- (C)
五人與條文所定九人不符,同屬不足九人之情形。
- (D)
三人與條文所定九人不符;三個單位亦非第 21 條第二項所定發起全國聯合會之單位數,該項定為七個單位以上之發起組織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記憶點
第 21 條兩個數字一起記:地方公會「九人以上」得組織,全國聯合會由地方公會「七個單位以上」發起。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第 21 條兩項要一起讀。第一項的主體是「有登記執業」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不是單純領有證書之人;達九人以上者得組織該直轄市、縣(市)之公會,其無法組設或不足九人者,得加入鄰近直轄市、縣(市)之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第二項則管全國層級: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七個單位以上之發起組織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有登記執業」的內涵定在《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第 2 條第一項定已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並具有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者,得檢具申請書、證書正本及影本、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最近半年內二吋照片、執業機構之證明文件、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證明文件正本與繳納執照費證明文件正本,向執業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及核發執業執照,始得執行業務;第 7 條第一項定本法施行前已領有證書之消防設備人員,申請登記及核發執業執照時,免檢具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證明文件;第 11 條定執業機構遷移或異動至其他直轄市、縣(市)時之核轉程序,並副知申請人原加入之公會。先登記領照,再加入公會,是兩道接續的程序。
易混淆數字對照:舊制《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 14-1 條所定地方公會人數為三十人以上,第 14-2 條所定全國聯合會須由過半數之直轄市、縣(市)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第 3 條所定則是申請檢修機構許可者應符合之資格,其第四款為置有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合計十人以上,均為專任,其中消防設備師至少二人。九人、七個單位、三十人、過半數、十人(其中師二人),各有各的適用對象,切勿互相套用。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