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7 單選 · 1.25 分

依消防法規定,無故撥打主管機關報案電話,或謊報火警、災害、人命救助、緊急救護情事,處罰鍰額度為下列何者?

  1. A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
  2. B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3. C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4. D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正解 B — 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7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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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法》第 18 條第 2 項所定「不得無故撥打報案電話或謊報災情」之義務,及其對應之罰則條文。

正解理由

《消防法》第 18 條第 2 項明定「任何人不得無故撥打主管機關報案電話,或謊報火警、災害、人命救助、緊急救護情事」;同法第 36 條並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無故撥打主管機關報案電話,或謊報火警、災害、人命救助、緊急救護情事」。條文所定額度即為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是第 34 條第 1 項毀損供消防使用之蓄、供水設備或消防、救護設備者「得併科」之罰金額度,性質為刑罰而非行政罰鍰,行為態樣也不是謊報。

  2. (B)

    正確,與第 36 條第 1 款所定之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完全相符。

  3. (C)

    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是第 35 條之 2 針對「主管機關或電信事業人員違反第 18 條第 4 項保密義務、無正當理由洩漏經辦作業過程或所知悉資料內容」所定之罰鍰;同樣出自第 18 條,但處罰對象與違反項次都不同。

  4. (D)

    六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是第 43 條「拒絕依第二十六條所為之勘查、查詢、採取、保存或破壞火災現場」之罰鍰,屬火災調查階段的違規。

記憶點

亂撥報案電話與謊報,義務在第 18 條第 2 項、罰則在第 36 條第 1 款,一萬到五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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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在 112 年 6 月 21 日修正後共四項,是一條「設施、禁止、調取、保密」層層相扣的條文:第 1 項課電信事業設置主管機關報案電話設施之義務;第 2 項禁止任何人無故撥打報案電話或謊報火警、災害、人命救助、緊急救護情事;第 3 項授權主管機關為執行火警、災害搶救、人命救助或緊急救護任務,得向電信事業查詢或調取待救者通信紀錄及其個人相關資訊,電信事業不得拒絕;第 4 項則要求主管機關及電信事業經辦該作業之人員,對過程及所知悉資料內容應予保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第 3 項是為爭取搜救時效而設的資訊調取授權,第 4 項與第 35 條之 2 的罰鍰即是與之配套的個資保護閘門,兩者一放一收,正是命題者最愛切分的地方。

罰鍰級距可整理成一張階梯記憶:三千元以下為第 41 條(違反第 14 條田野引火燃燒、施放天燈等所定安全防護措施或應遵行事項);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為第 42 條之 4(零售業者資料製作、申報或安全技術人員未定期複訓);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為第 36 條四款;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為第 35 條之 2、第 35 條之 1 第 2 項、第 39 條第 1 項、第 42 條之 2、第 42 條之 3 第 1 項;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為第 38 條第 1 項與第 4 項、第 41 條之 1 第 1 項。

易混淆概念在於「罰金」與「罰鍰」:第 33 條毀損消防瞭望臺、警鐘臺、無線電塔臺、閉路電視塔臺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第 34 條毀損蓄、供水或消防、救護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兩條都是刑罰,且都處罰未遂犯,數額縱使與行政罰鍰相同也不可混用。

延伸考點:第 36 條共四款同罰,第 2 款為不聽從主管機關依第 19 條第 1 項、第 20 條或第 23 條所為之處置,第 3 款為拒絕依第 31 條所為之調度、運用,第 4 款為妨礙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設備之使用——四款分別對應報案、搶救現場處置、救災調度與設備使用四種妨害救災的行為。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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