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消防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地面樓層達 11 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關於上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所謂「地面樓層達 11 層以上之建築物」,係指建築物之樓層數如達 11 層以上時,該棟建築物之各樓層(含地下室部分),均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防焰物品
- B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公告中所稱「供該用途之專用樓地板面積」,係指供該場所用途使用之專用樓地板面積,原則以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所載面積為準,但可扣除浴室、廁所、盥洗室、機械室、停車空間、特別安全梯間之樓地板面積
- C餐廳用途不問面積均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防焰物品
- D電視播送場不問面積均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防焰物品
正解 C — 餐廳用途不問面積均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防焰物品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8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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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法》第 11 條第 1 項防焰物品使用義務之適用對象,及指定場所公告中「不問面積」與「須達一定面積」兩類場所之區辨。
正解理由
《消防法》第 11 條第 1 項明定「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前二類當然適用,第三類「指定之場所」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公告定其範圍,公告對飲食類場所係以供該用途之專用樓地板面積達一定規模者為限。本項將面積門檻略去而寫成不問面積一律適用,與公告所定範圍不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之建築物」以整棟建築物之樓層數為判準,樓層數一旦達十一層以上,該棟建築物各樓層(含地下室部分)均在適用範圍,敘述正確。
- (B)
專用樓地板面積之認定,原則以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所載面積為準,並得扣除浴室、廁所、盥洗室、機械室、停車空間、特別安全梯間等非供該用途使用之部分,敘述正確。
- (C)
為錯誤者,餐廳屬須達一定專用樓地板面積始適用之場所。
- (D)
電視播送場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第 2 款第 10 目所列「電影攝影場、電視播送場」,公告將其列為不問面積即應使用防焰物品之場所,敘述正確。
記憶點
十一層以上與地下建築物當然適用;指定場所要查公告,餐廳有面積門檻,電視播送場沒有。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第 11 條與第 11 條之 1 是一組:前者規定「誰要用防焰物品」,後者規定「防焰標示怎麼來」。依第 11 條之 1,從事防焰物品或其材料製造、輸入處理或施作之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申請防焰性能認證並取得認證證書後,始得申領防焰標示;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並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試驗機構試驗防焰性能合格,始得附加防焰標示。主管機關得就防焰物品或其材料實施不定期抽樣試驗,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這條把「認證、試驗、標示、抽驗」串成一條完整的品質鏈,第 11 條第 2 項則從市場端補上一刀: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
罰則面向要分兩條記:管理權人未依第 11 條第 1 項使用防焰物品者,依第 37 條第 1 項處罰,供營業使用之場所處管理權人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使用處分;業者違反第 11 條第 2 項銷售未附防焰標示之防焰物品或其材料者,依第 39 條第 1 項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陳列經勸導改善仍未改善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於規避、妨礙或拒絕第 11 條之 1 第 3 項抽樣試驗者,依第 39 條第 2 項處六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強制抽樣試驗。
易混淆概念是「防焰」與「耐燃」:防焰針對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這類纖維或裝飾製品,重點在遇小火源不易延燒、離火自熄;耐燃則是建築內部裝修材料的分級,例如《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90 條各款免設排煙設備之要件,多以「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為前提。兩者管的物件與判定方法都不同。
延伸考點:第 12 條的場所分類是本科骨架,甲類七目、乙類十二目、丙類三目、丁類三目、戊類三目,防焰公告、應設撒水設備場所(第 17 條)、收容人員計算(第 160 條)都要回頭查它。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