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現行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認可基準,對於內置型引導燈具相關試驗等標準,何者錯誤?
- A內置型引導燈具有效亮燈時間:20 分鐘以上或是 60 分鐘以上
- B內置型引導燈具鎳鎘或鎳氫蓄電池之放電標準:將充足電之燈具,連續放電 25 或 75 分鐘後,電池之端電壓不得少於標稱電壓之 87.5%,且測此電壓時放電作業不得停止
- C平均亮度試驗內緊急電源試驗之測試時間:為於執行常用電源之測試後,再依產品標示額定充電時間完成後即予斷電,並於斷電後 25 或 75 分鐘後即實施試驗,並於 10 分鐘內測試完畢
- D內置型引導燈具緊急電源時間:應維持 8 分鐘以上
正解 D — 內置型引導燈具緊急電源時間:應維持 8 分鐘以上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5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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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認可基準》對內置型引導燈具「有效亮燈時間」、蓄電池放電標準與平均亮度試驗量測時點三組數值的辨識。
正解理由
依該基準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 三、構造及性能所列,內置型引導燈具之有效亮燈時間分為二十分鐘以上與六十分鐘以上兩檔,充放電試驗之放電電壓測定時間對應為二十五分鐘後與七十五分鐘後,平均亮度試驗之緊急電源量測時間亦為二十五分鐘後與七十五分鐘後。同基準壹、二、用語定義並把「有效亮燈時間」定義為引導燈具切換成緊急電源時持續點燈之時間,本選項所稱八分鐘與上開兩檔均不相合,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與壹、三、構造及性能所列之有效亮燈時間兩檔數值相符,二十分鐘以上與六十分鐘以上是同一張表並列的兩個規格。
- (B)
與壹、九、充放電試驗中鎳鎘或鎳氫電池之放電標準逐字相符,該款並要求測此電壓時放電作業不得停止。
- (C)
與壹、十一、平均亮度試驗之測試時間規定相符,緊急電源試驗係於常用電源測試後依標示額定充電時間充電完成即予斷電,斷電後二十五或七十五分鐘實施,並於十分鐘內測試完畢。
- (D)
有效亮燈時間既為緊急電源點燈之持續時間,其規格為二十分鐘以上或六十分鐘以上,八分鐘不在該基準所列之列,為應選答案。
記憶點
引導燈具有效亮燈二十或六十分鐘,量測時點則是二十五或七十五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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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準的用語定義先把引導燈具分成出口標示燈與避難方向指示燈,再依構造形式及動作功能區分為內置型、外置型、具閃滅功能者、具音聲引導功能者、具閃滅及音聲引導功能者與複合顯示型六類。內置型是內藏蓄電池作為緊急電源者,外置型則藉由燈具外的蓄電池設備供電;本題四個選項全部圍繞內置型打轉,正因為外置型使用之蓄電池設備既為內政部認可之產品,依壹、九、充放電試驗第二款免施本項試驗。
有效亮燈時間、充放電試驗與平均亮度試驗三組時間是同一張表的三列,記憶時要成組記:規格二十分鐘者,量測點在二十五分鐘後;規格六十分鐘者,量測點在七十五分鐘後。量測點比規格多五分鐘與十五分鐘,是為了在標稱時間之後仍留有裕度確認電壓與亮度未失效。鉛酸電池的充放電試驗更是八個依序進行的步驟:先依標稱充電時間充電、全額負載放電二十五或七十五分鐘後端電壓不得少於額定電壓之 87.5%、再充電二十四小時、全額負載放電十七或五十分鐘後同樣不得少於 87.5%、再充電二十四小時、全額負載放電二十四小時、再充電二十四小時,最後再放電二十五或七十五分鐘確認 87.5%,且試驗中電池外觀不可有膨脹、漏液等異常。鎳鎘或鎳氫電池則要求充足後充電電流不得低於電池標稱容量之三十分之一且高於十分之一 C。
平均亮度試驗的量測條件同樣常考:使用 CNS 5119 照度計中 AA 級者,環境照度在 0.05 lux 以下之暗房,測試面為整個標示面,標示板與受光器之距離為標示面長邊之四倍以上,量得平均照度 E 後再依基準所列計算式換算平均亮度 L,式中 K1 為基準光束與試驗使用燈管全光束之比、S 為標示面板量測點與照度計間之距離、A 為標示面之面積、θ 為照度計與標示面量測點法線方向之角度。常用電源試驗則須先使燈管經枯化點燈一百小時後才測試。
構造面另可對照記憶:緊急電源用之電池應採可充電式密閉型蓄電池,並應有自動充電裝置及自動過充電防止裝置,過充電係指額定電壓之 120%。標示面顏色是出口標示燈以綠色為底、白色表示「緊急出口」字樣,避難方向指示燈則以白色為底、綠色圖型,兩者不可對調。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