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5 單選 · 1.25 分

有一安養機構設在 1 棟防火構造建築物內第 3 樓層內,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其避難器具之選擇設置,下列何者為可設置的避難器具?

  1. A避難梯
  2. B緩降機
  3. C滑杆
  4. D救助袋

正解 D — 救助袋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5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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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57 條避難器具選擇設置表,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場所於第三層得選設之器具。

正解理由

依第 157 條所附之表第 1 項,第二層以上之樓層或地下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所列場所使用者,其第三層、第四層或第五層欄所列得選設之避難器具為避難橋、救助袋、滑臺。安養機構屬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所定老人福利機構之一,本題設於防火構造建築物第三樓層,救助袋逐字列於該欄,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避難梯是該項地下層欄與第二層欄所列之器具;第三層、第四層或第五層欄所列為避難橋、救助袋、滑臺。

  2. (B)

    緩降機列於該項第二層欄,與避難梯、避難橋、救助袋、滑臺並列;第三層至第五層欄所列為避難橋、救助袋、滑臺。

  3. (C)

    滑杆是第 10 條第二款所定避難器具之一,在第 157 條之表出現於第 2 項之第二層欄,並非本題所屬第 1 項第三層欄所列之器具。

  4. (D)

    救助袋列於第 1 項第三層、第四層或第五層欄,是本題安養機構所在樓層可設置之避難器具。

記憶點

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場所,三至五層欄列避難橋、救助袋、滑臺;第二層欄另列避難梯與緩降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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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先定了選設義務:建築物除十一層以上樓層及避難層外,各樓層應選設滑臺、避難梯、避難橋、救助袋、緩降機、避難繩索、滑杆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具同等性能之避難器具,但建築物在構造及設施上並無避難逃生障礙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第 10 條第二款則把避難器具與標示設備、緊急照明設備並列為避難逃生設備三大類。第 157 條之表把設置場所應設數量與地下層、第二層、第三層至第五層、第六層以上之樓層四欄交叉,第 1 項針對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第二款第十二目所列場所,收容人員在二十人(其下面樓層供該項所列場所使用時應為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時設一具,超過一百人時每增加(包括未滿)一百人增設一具。

數量還可減設或免設。第 158 條第一款規定,建築物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且設有二座以上不同避難方向之安全梯(剪刀式樓梯視為一座)者,該表第 1 項至第 5 項所列一百人、二百人及三百人得分別以其加倍數值重新核算;第二款、第三款則就屋頂平臺之避難橋與樓層之架空走廊各給每座減設二具的條件。第 159 條第五款針對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之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等場所,於各樓層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設備分隔為二個以上區劃、裝修材料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並設有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及自動撒水設備時,其應設之避難器具得免設。

選定救助袋之後有三組尺寸要一併記住:第 162 條開口面積,救助袋為高六十公分以上、寬六十公分以上,緩降機、避難梯、避難繩索及滑杆為高八十公分以上寬五十公分以上或高一百公分以上寬四十五公分以上;第 163 條操作面積,救助袋為寬一百五十公分以上、長一百五十公分以上(含器具所佔面積),但無操作障礙且操作面積在二點二五平方公尺以上時不在此限;第 165 條下降空地,斜降式救助袋為救助袋最下端起二點五公尺及其中心線左右一公尺以上所圍範圍。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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