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中的 3 樓,經容納病床數量、從業員工與相關區域之樓地板面積等相關條件評估後,其收容人數為 550 人,該樓層在無減設、免設考量下,至少應設多少具避難器具?
- A2
- B3
- C5
- D6
正解 D — 6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7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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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五十七條附表所定避難器具「應設數量」之級距核算。
正解理由
依第一百五十七條避難器具選設表第 1 項,第二層以上之樓層或地下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第二款第十二目使用者,其收容人員「在二十人(其下面樓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第七目、第二款第二目、第六目、第七目、第三款第三目或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時,應為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時,設一具;超過一百人時,每增加(包含未滿)一百人增設一具」。醫院、療養院即列於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
本題三樓收容人員五百五十人,一百人以下先設一具,超過一百人之四百五十人部分依「每增加(包含未滿)一百人增設一具」再增五具,合計六具,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二具所對應之收容人員為一百零一人至二百人,與五百五十人不符。
- (B)
三具所對應之收容人員為二百零一人至三百人,人數同樣對不上。
- (C)
五具所對應之收容人員為四百零一人至五百人;若把五百五十除以一百後捨去小數,會誤得五具,但條文明定增設之計算「包含未滿」,未滿一百人之五十人仍須增設一具。
- (D)
五百零一人至六百人之區間應設六具,五百五十人正落於此區間。
記憶點
一百人以下設一具,其後每滿或未滿一百人再加一具,五百五十人即六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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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條把避難器具的「應設數量」與「得選設之種類」寫在同一張表:縱向依場所用途分項,橫向分為地下層、第二層、第三層與第四層或第五層、第六層以上之樓層等欄。數量規定寫在最左側的場所敘述欄裡,種類則落在各樓層欄,兩者要分開讀。本題只問數量,故取第 1 項的級距:收容人員二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設一具,超過一百人時每增加(包含未滿)一百人增設一具;括號內另把起算門檻降為十人,適用於下面樓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第七目、第二款第二目、第六目、第七目、第三款第三目或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之情形。
與數量核算配套的還有兩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的減設:建築物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且設有二座以上不同避難方向之安全梯(剪刀式樓梯視為一座)者,得將表列一百人、二百人及三百人以其加倍數值重新核算應設數;設有避難橋之屋頂平臺,其直下層設有二座以上安全梯可通達,且屋頂平臺淨空間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等要件具備時,直下層每一座避難橋可減設二具;設有架空走廊之樓層,架空走廊為防火構造等要件具備時,該樓層每一座架空走廊可減設二具。第一百五十九條則列出五款得免設之情形。題幹寫明「無減設、免設考量」,就是要把這兩條先排除,直接回到第一百五十七條的級距。
收容人員本身怎麼算,看第一百六十條的計算方式表。醫療機構(醫院、診所)、療養院列於該表第 7 項,收容人員為下列各款合計之數額:一、從業員工數;二、病房內病床數;三、各候診室之樓地板面積和除三平方公尺所得之數;四、醫院等場所育嬰室之嬰兒,應列為收容人員計算。題幹所寫「經容納病床數量、從業員工與相關區域之樓地板面積等相關條件評估」,逐項對應的正是這一列,除數是三平方公尺。該表第 1 項的電影片映演場所、歌廳、集會堂、體育館、活動中心,用的是座椅正面寬度除零點四公尺、立位樓地板面積除零點二平方公尺、其他部分除零點五平方公尺;那是另一列的算式,不可套到醫療機構這一列。本題已把結果給定為五百五十人,故直接進入級距換算。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