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百貨公司進行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測試,其判定要領,何者錯誤?
- A火警分區不得跨及二個以上樓層。但一個火警分區之面積在 500 公尺以下,且該火警分區跨及二個樓層時,不在此限
- B緊急電源應為蓄電池設備,其容量應能使二回路有效動作二十分鐘以上
- C檢知器檢知之瓦斯對空氣比重大於 1 者,上端應設置在地板上方 0.3 m 以內之位置
- D瓦斯漏氣表示燈應可確認檢知器動作之場所,其亮度應在表示燈前方 3 m 處能明確識別,並於附近標明「瓦斯漏氣表示燈」字樣
正解 B — 緊急電源應為蓄電池設備,其容量應能使二回路有效動作二十分鐘以上
考選部更正/送分備註:第5題答A或B或AB者均給分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5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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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緊急電源容量、檢知器設置位置與表示燈之判定要領。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四十五條,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其容量應能使二回路有效動作十分鐘以上,其他回路能監視十分鐘以上;《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測試方法及判定要領》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外觀試驗,對緊急電源亦逐字寫明同一判定值。本選項把十分鐘寫成二十分鐘,與條文及判定要領皆不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本選項亦經考選部公告給分。本設備所劃定者為警報分區,《設置標準》第一百十二條的但書文字則是上下二層樓地板面積之和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得二層共用一分區。
- (B)
判定要領與第一百四十五條所定之緊急電源容量,是二回路有效動作十分鐘以上、其他回路監視十分鐘以上,本選項寫成二十分鐘。
- (C)
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二目,瓦斯對空氣之比重大於一時,檢知器上端裝設在距樓地板面三十公分範圍內,判定要領亦寫檢知器上端應設置在地板上方零點三公尺以內之位置,本選項正確。
- (D)
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三目,瓦斯漏氣表示燈之亮度在表示燈前方三公尺處能明確識別,並於附近標明瓦斯漏氣表示燈字樣,判定要領同旨,本選項正確。
記憶點
瓦斯漏氣的緊急電源是二回路十分鐘、其他回路監視十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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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四個選項分別取自兩份文件。選項的分區、緊急電源、檢知器位置與表示燈亮度,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裡分別落在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一條與第一百四十三條;同樣的數值在《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測試方法及判定要領》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該章的外觀試驗欄再寫一次,作為竣工查驗時的判定基準。兩份文件在這幾項上數值一致,因此判定要領題與設置標準題常可互相印證。
緊急電源的時間是本科最容易互相干擾的一組數字,建議整理成對照記憶: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依第一百二十八條為蓄電池設備、有效動作十分鐘以上;緊急廣播設備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三項準用第一百二十八條;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依第一百四十五條為蓄電池設備、二回路有效動作十分鐘以上且其他回路監視十分鐘以上;室內消防栓設備依第三十八條則為發電機設備或蓄電池設備、有效動作三十分鐘以上。警報系統與滅火系統分屬兩組時間,是命題者最愛交叉出題的地方。
瓦斯漏氣的性能試驗還有一組時間值得一併記住。判定要領載明,依檢知器動作標示燈確認者,自動作確認燈亮燈至瓦斯漏氣燈亮燈之時間應在六十秒以內,使用中繼器者為六十五秒;依中繼器確認燈或檢知區域警報裝置動作確認者同上;上述以外之測法則為八十秒以內,使用中繼器者為八十五秒。檢修基準的性能檢查則以扣除法表達,介入中繼器扣五秒、採第三種測法扣二十秒後應在六十秒內,兩者是同一套時間的不同寫法。
檢知區域警報裝置的音壓在兩份文件皆為距一公尺處七十分貝以上,判定要領並載明以噪音計 A 特性測定。表示燈方面,判定要領除亮度與標示字樣外,另要求距樓地板面之高度在四點五公尺以下、應為黃色燈,這與《設置標準》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目的高度規定相呼應。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5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