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難方向指示燈之認可作業中,其引導燈具不包括下列何種附加功能?
- A減光
- B消燈
- C閃滅
- D複合顯示
正解 C — 閃滅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5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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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引導燈具的附加功能有哪幾種,以及閃滅功能是配給出口標示燈而非避難方向指示燈。
正解理由
依《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認可基準》壹、十六、其他,具閃滅、音聲引導、減光或消燈等附加功能之引導燈具,應分別依附錄二「具閃滅功能與音聲引導功能之引導燈具規定」、附錄三「減光型及消燈型引導燈具規定」或附錄四「複合顯示之引導燈具規定」試驗;同基準貳、二、型式試驗之方法亦照這三份附錄分流。而閃滅的對象,《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46-5 條寫得很清楚:出口標示燈標示面光度應在二十燭光以上「或具閃滅功能」,同項第三款並規定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使用者「其出口標示燈並應採具閃滅功能,或兼具音聲引導功能者」,避難方向指示燈在該條只有標示面光度二十五燭光以上之要求,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減光:第 146-7 條第二項明定出口標示燈及非設於樓梯或坡道之避難方向指示燈,與探測器連動亮燈且符合四款情形之一者得予減光。
- (B)
消燈:與減光同項並列;設於樓梯或坡道之避難方向指示燈亦得依第三項於符合第一款或第二款時消燈。
- (C)
閃滅:依第 146-5 條係課予出口標示燈的功能,為本題答案。
- (D)
複合顯示:認可基準以附錄四「複合顯示之引導燈具規定」規範,屬引導燈具的附加功能之一。
記憶點
減光、消燈、複合顯示避難方向指示燈都有,閃滅則配給出口標示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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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導燈具的認可作業分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貳、型式認可作業,參、個別認可作業,肆、缺點判定方法,伍、主要試驗設備五編。「附加功能」是壹、十六、其他這一節在管的事:基準本文只規範一般構造與性能,多長一個功能的燈具,要在通過本文試驗後再依對應附錄追加試驗。貳、二、型式試驗之方法把流程畫得更細:一般性項目是構造、性能、標示,接著點燈試驗、絕緣電阻試驗、充電試驗、耐電壓試驗,再以樣品 3 個做平均亮度試驗與亮度比試驗、樣品 2 個做熱變形試驗與充放電試驗、試驗片樣品 5 個做熾熱線試驗,最後耐濕試驗、靜荷重試驗;
具附加功能者另取樣品 3 個,先驗附加功能之構造、性能、標示,再做含緊急電源容量測試的動作試驗,然後依功能別分流為音聲引導試驗、音壓試驗與閃滅頻率試驗。同節並記明外置型引導燈具免施充電試驗與充放電試驗、靜荷重試驗僅針對避難方向指示燈地面嵌入型實施。
第 146-5 條第二項另定三款配套規定:具閃滅或音聲引導功能者應設於主要出入口、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動、由主要出入口往避難方向所設探測器動作時該出入口之出口標示燈應停止閃滅及音聲引導。這三款講的都是「出入口」這個點,而出口標示燈依第 146-3 條設於通往戶外、通往直通樓梯、由室內往走廊或通道之出入口上方,以及走廊或通道上所設跨防火區劃之防火門;避難方向指示燈依同條第二項則裝設於走廊、樓梯及通道,優先設於轉彎處,任務是把人沿路帶過去,不是標定終點。
等級與有效範圍是另一個常考面向。第 146-1 條規定標示面縱向尺度與光度:出口標示燈 A 級零點四公尺以上、五十燭光以上,B 級零點二以上未滿零點四、十燭光以上,C 級零點一以上未滿零點二、一點五燭光以上;避難方向指示燈同樣的尺度分級,光度則為六十、十三、五燭光以上。第 146-2 條的有效範圍表則以步行距離計,出口標示燈 A 級未顯示避難方向符號者六十公尺、顯示者四十公尺,B 級三十與二十公尺,C 級十五公尺;避難方向指示燈 A 級二十公尺、B 級十五公尺、C 級十公尺,另有 D=kh 的計算式,k 值出口標示燈未顯示方向符號者一百五十、顯示者一百,避難方向指示燈五十。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