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引擎試驗室設置有泡沫滅火設備,採高發泡放出口局部放射方式,依規定高發泡放出口之泡沫水溶液放射量,防護面積每 1 平方公尺應在每分鐘 X 公升以上。又防護面積係指防護對象外周線以高出防護對象物高度 Y 倍數值(該數值小於 1 公尺時,以 1 公尺計)所包圍之面積。其中 X+Y=?
- A5
- B7
- C9
- D11
正解 A — 5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8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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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73 條高發泡放出口採局部放射方式之泡沫水溶液放射量,以及防護面積之定義。
正解理由
依第 73 條第二款第二目,高發泡放出口之泡沫水溶液放射量,防護面積每一平方公尺在每分鐘二公升以上,故 X 為 2。同款第三目定義:前目之防護面積,指防護對象外周線以高出防護對象物高度三倍數值所包圍之面積;但高出防護對象物高度三倍數值,小於一公尺時,以一公尺計,故 Y 為 3。二者相加為 5,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5 由放射量 2 公升與高度倍數 3 倍相加而得,與第 73 條第二款局部放射方式所定之數值相符,為本題正解。
- (B)
7 須 X 與 Y 之和多出 2,例如把放射量誤記為每分鐘四公升,或把防護面積之高度誤記為五倍,條文均無此數值。
- (C)
9 須把高度倍數誤記為七倍,或把放射量誤記為每分鐘六公升,與二公升、三倍之規定不合。
- (D)
11 距條文所定數值最遠,係誤以九倍或每分鐘八公升代入,並非局部放射方式之規定值。
演算步驟
- X=高發泡放出口局部放射之泡沫水溶液放射量=2 公升/分鐘/平方公尺;
- Y=防護面積之高度倍數=3 倍;
- X+Y=2+3=5。
記憶點
高發泡局部放射記「外周線、二公升、三倍,不足一公尺以一公尺計」,二加三就是 5。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高發泡與低發泡的分界在第 70 條:膨脹比二十以下為低發泡,泡沫放出口用泡沫噴頭或泡水噴頭;膨脹比八十以上一千以下為高發泡,用高發泡放出口。同條第二項明定膨脹比指泡沫發泡體積與發泡所需泡沫水溶液體積之比值,數值越大代表同一份水溶液能撐出越大體積的泡沫,因此高發泡走的是灌滿空間的思路:全區放射以冠泡體積計、局部放射以防護面積計,兩種放射方式核算基準不同,是本條最易混淆之處。
第 73 條第一款規範全區放射,其第一目放射量表以每分鐘每立方公尺冠泡體積之泡沫水溶液量核算,飛機庫第一種(膨脹比八十以上二百五十未滿)為二公升、第二種(二百五十以上五百未滿)為零點五公升、第三種(五百以上一千未滿)為零點二九公升;室內停車空間或汽車修護廠依序為一點一一、零點二八、零點一六公升;第十八條表第八項之場所依序為一點二五、零點三一、零點一八公升。第二目定義冠泡體積為防護區域自樓地板面至高出防護對象最高點零點五公尺所圍體積;第三目要求高發泡放出口在防護區域內樓地板面積每五百平方公尺至少設置一個,且附設泡沫放出停止裝置;第五目規定防護對象位置距樓地板面高度超過五公尺且使用高發泡放出口者,應為全區放射方式。
本題所考的第二款局部放射,除第二目放射量與第三目防護面積外,第一目另規定防護對象物相互鄰接且鄰接處有延燒之虞時,該防護對象與有延燒之虞範圍內之對象視為單一防護對象;但鄰接處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區劃或相距三公尺以上者,得免視為單一防護對象。
水源規定在第 76 條:全區放射依冠泡體積每一立方公尺之泡沫水溶液量核算,第一種零點零四、第二種零點零一三、第三種零點零零八立方公尺;局部放射依第 73 條核算之放射量,在樓地板面積最大區域繼續放射二十分鐘以上;同條第二項並要求加算充滿配管所需之泡沫水溶液量及總泡沫水溶液量之百分之二十。相關考點:第 69 條第二款移動式水帶接頭至防護對象任一點水平距離十五公尺以下、第 76 條第三款移動式水源為二具泡沫瞄子同時放水十五分鐘、第 80 條泡沫瞄子放射量每分鐘一百公升以上且放射壓力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