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1 單選 · 1.25 分

建築物高度在 X 公尺以下時,其連結送水管得與室內消防栓共用立管,其管徑在 Y 毫米以上,支管管徑在 Z 毫米以上。其中 X、Y 與 Z 分別為多少?

  1. AX=100、Y=150、Z=100
  2. BX=80、Y=150、Z=65
  3. CX=60、Y=100、Z=65
  4. DX=50、Y=100、Z=65

正解 D — X=50、Y=100、Z=65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11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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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1 條連結送水管配管,與室內消防栓共用立管之建築物高度門檻及立管、支管管徑規定。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1 條第一款,連結送水管之配管「應為專用,其立管管徑在一百毫米以上。但建築物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下時,得與室內消防栓共用立管,其管徑在一百毫米以上,支管管徑在六十五毫米以上」。據此 X 為 50 公尺、Y 為 100 毫米、Z 為 65 毫米,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X=100、Y=150、Z=100:三個數值均非該款所定,共用立管之高度門檻不是一百公尺,立管管徑亦非一百五十毫米。

  2. (B)

    X=80、Y=150、Z=65:支管六十五毫米雖與條文相符,但高度門檻寫八十公尺、立管管徑寫一百五十毫米,兩者均與條文不合。

  3. (C)

    X=60、Y=100、Z=65:管徑部分與條文相符,惟六十公尺是第 183 條所定「建築物高度超過六十公尺者,連結送水管應採用濕式並設中繼幫浦」之門檻,與共用立管之五十公尺分屬兩條不同規定。

  4. (D)

    X=50、Y=100、Z=65:與第 181 條第一款但書逐字相符,為本題正解。

記憶點

連結送水管五十公尺以下得與室內消防栓共用立管(立管一百毫米、支管六十五毫米);六十公尺是第 183 條採濕式並設中繼幫浦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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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1 條第一款的完整規則是「應為專用,其立管管徑在一百毫米以上」,例外才是「但建築物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下時,得與室內消防栓共用立管,其管徑在一百毫米以上,支管管徑在六十五毫米以上」,共用是例外而非原則,且共用後立管管徑仍須維持一百毫米。這個一百毫米也回頭綁住室內消防栓:第 32 條第一款第三目規定室內消防栓配管管徑依水力計算配置,但立管與連結送水管共用時其管徑在一百毫米以上;同款第四目則規定立管管徑第一種消防栓在六十三毫米以上、第二種消防栓在五十毫米以上。三組數值並列記憶即可。

第 181 條其餘各款:配管應符合 CNS 六四四五、四六二六規定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耐腐蝕性及耐熱性者,但送水設計壓力逾每平方公分十公斤時應使用符合 CNS 四六二六管號 Sch40 以上之配管;同一建築物內裝置二支以上立管時,立管間以橫管連通;管徑依水力計算配置;配管能承受送水設計壓力一點五倍以上之水壓且持續三十分鐘,設有中繼幫浦時,幫浦二次側配管應能承受幫浦全閉揚程一點五倍以上之水壓。

高度的另一個門檻在第 183 條:建築物高度超過六十公尺者,連結送水管應採用濕式並設中繼幫浦,全揚程 H=h1+h2+h3+60m,出水量在每分鐘二千四百公升以上,屋頂水箱零點五立方公尺以上、中繼水箱二點五立方公尺以上,全閉揚程與押入揚程合計在一百七十公尺以上時增設幫浦使串聯運轉,放水測試以口徑二十一毫米瞄子在最頂層測試,放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六公斤以上且放水量在每分鐘六百公升以上。

出水口與送水口依第 180 條:出水口設於地下建築物各層或建築物第三層以上各層樓梯間或緊急升降機間等處,各層任一點至出水口之水平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下;出水口為雙口形,接裝口徑六十三毫米快速接頭,距樓地板面零點五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但設於第十層以下之樓層得用單口形。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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