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儲槽儲存閃火點在 70℃以下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顯著滅火困難場所,應依規定檢討設置下列何種設備?①補助泡沫消防栓 ②泡沫射水槍滅火設備 ③連結送液口 ④冷卻撒水設備 ⑤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
- A①②③④
- B②③④⑤
- C①③④⑤
- D①②③⑤
正解 C — ①③④⑤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9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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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四編就室外儲槽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顯著滅火困難場所,所應檢討設置之滅火與冷卻設備組合。
正解理由
依第 213 條,設於儲槽者應設置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⑤);依第 214 條,儲槽除依前條設置固定式泡沫放出口外,並應設置補助泡沫消防栓(①)及連結送液口(③);再依第 216 條,以室內、室外儲槽儲存閃火點在攝氏七十度以下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顯著滅火困難場所,除設置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外,並應設置冷卻撒水設備(④)。四者合為①③④⑤,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①②③④:多列②泡沫射水槍滅火設備,又漏列第 213 條所定之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⑤。
- (B)
②③④⑤:同樣多列②,並漏列第 214 條明定應設之補助泡沫消防栓①。
- (C)
①③④⑤:與第 213 條、第 214 條、第 216 條所定項目完全相符,為本題正解。
- (D)
①②③⑤:多列②,且漏列第 216 條所定之冷卻撒水設備④。②之所以不列入,在於第 215 條所定泡沫射水槍滅火設備限於儲存閃火點在攝氏四十度以下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且須設於岸壁、碼頭或其他類似之地區並連接輸送設備者,本題題幹兩項要件均未具備。
記憶點
七十度以下第四類室外儲槽顯著滅火困難場所:固定式泡沫、補助泡沫消防栓、連結送液口、冷卻撒水;射水槍要四十度以下且在岸壁碼頭才登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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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6 條的冷卻撒水設備規格值得整組記:撒水噴孔孔徑在四毫米以上,撒水管設於槽壁頂部,儲槽設有風樑或補強環等阻礙水路徑者於其下方增設撒水管及撒水噴孔;撒水量按槽壁總防護面積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二公升以上計算;水源容量在最大一座儲槽連續放水四小時之水量以上;選擇閥設於防液堤外,操作位置距地面零點八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加壓送水裝置啟動後五分鐘以內能有效撒水,且距撒水區域在五百公尺以下;緊急電源之供電容量應在其連續放水時間以上。《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冷卻撒水設備之綜合檢查亦以同一數值判定:公共危險物品室外儲槽場所實測放射量除以所防護儲槽側壁面積應在每分鐘每平方公尺二公升以上。
第 214 條的補助泡沫消防栓設在儲槽防液堤外圍,距離槽壁十五公尺以上,至任一泡沫消防栓之步行距離在七十五公尺以下,泡沫瞄子放射量在每分鐘四百公升以上,放射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全部泡沫消防栓數量超過三支時以同時使用三支計算。連結送液口數量依 N=Aq/C 計算,A 為儲槽最大水平斷面積、q 為固定式泡沫放出口每平方公尺放射量、C 為每一個連結送液口之標準送液量每分鐘八百公升。
第 215 條的泡沫射水槍另有一組數值:應能防護該場所位於海面上前端水平距離十五公尺以內之海面,距注入口及其附屬之公共危險物品處理設備各部分之水平距離在三十公尺以內,設置個數二具以上,同時放射時放射量每分鐘一千九百公升以上,有效水平放射距離三十公尺以上。
場所分級的上游依據是第 194 條顯著滅火困難場所與第 195 條一般滅火困難場所;設備分類則依第 197 條,第一種為室內或室外消防栓設備、第二種為自動撒水設備、第三種為水霧、泡沫、二氧化碳或乾粉滅火設備、第四種為大型滅火器、第五種為滅火器、水桶、水槽、乾燥砂、膨脹蛭石或膨脹珍珠岩。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