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設置室外消防栓設備,在裝置全部消防栓數量 5 支時,其所需之水源容量至少應為多少立方公尺以上?
- A41
- B54
- C61
- D67.5
正解 B — 54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8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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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室外消防栓設備的水源容量計算,關鍵在放水量、放水時間與同時使用支數上限三個數值。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10 條第一項第六款,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之室外消防栓設備「全部室外消防栓同時使用時,各瞄子出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 0.35 MPa 以上;放水量在每分鐘四百五十公升以上。但全部室外消防栓數量超過四支時,以四支計算之」;同項第七款規定「水源容量在全部室外消防栓繼續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但設置個數超過四支時,以四支計算之」。本題五支已超過四支,故以四支計算:4 支 × 450 公升/分 × 30 分 = 54,000 公升,即 54 立方公尺,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41:依第六款之每分鐘四百五十公升與第七款之三十分鐘、四支上限計得五十四立方公尺,四十一立方公尺與該計算值不符。
- (B)
54:4 支 × 450 公升/分 × 30 分=54,000 公升=54 立方公尺,與第六款、第七款所定相符。
- (C)
61:六十一立方公尺同樣不是依四支、每分鐘四百五十公升、三十分鐘所得之結果。
- (D)
67.5:此為以五支全數計算(5×450×30=67,500 公升)之值,未套用第七款四支上限。
記憶點
公危場所室外消防栓水源:四支、每分鐘四百五十公升、三十分鐘,得五十四立方公尺。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編別分流是第一關】《設置標準》第 210 條位於第四編【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消防設計及消防安全設備】,只適用於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題幹明白寫出「某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才走第 210 條。第二編的一般場所室外消防栓則走第 40 條至第 42 條:第 40 條第二款規定瞄子出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二點五公斤以上或 0.25 MPa 以上、出水量在每分鐘三百五十公升以上;第 41 條第一項規定水源容量應在二具室外消防栓同時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兩組數值並列如下:一般場所為 2.5 kgf/cm²、350 公升/分、二具、三十分鐘;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為 3.5 kgf/cm²、450 公升/分、四支、三十分鐘。適用場所不同,不得互套。
【計算的三個變數】水源容量題的通式是「同時使用支數 × 每支放水量 × 放水時間」。支數上限來自第 210 條第一項第七款但書(超過四支以四支計算);放水量來自同項第六款(每分鐘四百五十公升以上);時間來自第七款本文(繼續放水三十分鐘)。本題把設置支數訂為五支,正是要測驗有沒有套用四支的上限。
【單位換算】1 立方公尺=1,000 公升,故 54,000 公升=54 立方公尺,作答時務必留意選項給的單位。
【第 210 條其他要件】同條第一項另定:加壓送水裝置除室外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七公斤或 0.7 MPa 時應採取有效之減壓措施外,其設置準用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口徑在六十三毫米以上,與防護對象外圍或外牆各部分之水平距離在四十公尺以下,且設置二支以上;採用鑄鐵管配管時,使用符合 CNS 八三二規定之壓力管路鑄鐵管或具同等以上強度者,其標稱壓力在每平方公分十六公斤以上或 1.6 MPa 以上。第二項則規定緊急電源除準用第三十八條規定外,其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四十五分鐘以上,這個四十五分鐘與一般場所第 38 條的三十分鐘不同。
【相關考點】同一套算法可移用到第 211 條自動撒水設備水源容量(密閉式撒水頭三十個繼續放水三十分鐘,設置數在三十個以下者以實際撒水頭數計算;密閉乾式或預動式流水檢知裝置應追加十個)。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5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