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之規定,如通過消防設備士考試,取得證書日起每 3 年應接受講習 1 次或取得累計積分達 160 分以上之訓練證明文件,其中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認可之講習會 2 小時可得到多少積分?
- A10
- B20
- C30
- D40
正解 B — 20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6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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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 11-1 條第一項第一款講習會之積分計算方式,以及該款所附的單項總分上限。
正解理由
依《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 11-1 條第一項第一款,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認可之講習會、研討會或專題演講,「每小時積分十分,每項課程或講題總分以四十分為限」。參加二小時得二十分,尚未觸及四十分之上限,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10 分是參加一小時所得之積分,題目問的是二小時,時數少算一半。
- (B)
20 分由二小時乘每小時十分得出,且未超過該款四十分之單項上限,為本題應選者。
- (C)
30 分非本款所生;該數字見於同條第一項第六款研究所以上在職進修或推廣教育「每一學分積分十分,單一課程以三十分為限」之上限。
- (D)
40 分是本款所定每項課程或講題之總分上限,須累計達四小時才可能達到,並非二小時之積分。
演算步驟
- 積分=時數 × 每小時積分(第 11-1 條第一項第一款);
- 代入:2 小時 × 10 分/小時=20 分;
- 再檢核上限:20 分 ≦ 每項課程或講題 40 分之限,不必截頂;
- 結果為 20 分。
記憶點
講習每小時十分、單項封頂四十分,三年要湊滿一百六十分。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第 11 條與第 11-1 條是一組:第 11 條課予義務——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自取得證書日起每三年應接受講習一次,或取得累計積分達一百六十分以上之訓練證明文件,因重病或重大事故無法完成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延期;第 11-1 條則界定何謂「訓練證明文件」,以六款列出可採計的技術研討活動及其積分。
六款的積分結構值得整理成表:第一款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認可之講習會、研討會或專題演講,每小時十分,每項課程或講題總分以四十分為限;第二款消防專技人員公會或全國聯合會之年會及當次達一小時以上之技術研討會,每次二十分;第三款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認可之專業訓練課程,每小時十分;第四款於國外參加國際性講習會、研討會或專題演講並領有證明文件者,每小時十分,同樣以四十分為限;第五款於國內外專業期刊或學報發表論文每篇六十分、翻譯每篇二十分,作者或譯者二人以上者平均分配;第六款研究所以上在職進修或推廣教育,每一學分十分,單一課程以三十分為限。另依同條第二項,擔任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講座者,每小時十分,每項課程或講題亦以四十分為限。
計算題最容易失分的兩個細節:一是上限,第一款、第四款與講座均設四十分封頂,把十分乘上時數卻忘了截頂,會推出「十六小時同類講習得一百六十分」這種錯誤結論;二是時數換算,同條第三項明定時數以小時為單位,滿五十分鐘以一小時計算,連續九十分鐘以二小時計算,因此九十分鐘的講題並非一點五小時。程序面則見第 11-3 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活動,辦理機關(構)、團體應於舉辦二個月前檢附申請函與活動資料申請認可,中央主管機關於舉辦一個月前准駁;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簽到表及參加時數清冊申請積分審查及登記,登記完竣後發給訓練證明文件。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