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有關地下儲槽場所位置、構造及設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2 座以上儲槽相鄰者,其側板外壁間隔應在 1 公尺以上。但其容量總和在管制量 100 倍以下者,其間隔得減為 50 公分以上
- B儲槽應以厚度 3.8 毫米以上之鋼板建造,並具氣密性
- C壓力儲槽應設置通氣管,非壓力儲槽應設置安全裝置
- D儲槽頂部距離地面應在 80 公分以上
正解 A — 2 座以上儲槽相鄰者,其側板外壁間隔應在 1 公尺以上。但其容量總和在管制量 100 倍以下者,其間隔得減為 50 公分以上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9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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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41 條所定地下儲槽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各款數值與裝置種類。
正解理由
依該辦法第 41 條第四款,「二座以上儲槽相鄰者,其側板外壁間隔應在一公尺以上。但其容量總和在管制量一百倍以下者,其間隔得減為五十公分以上」,選項敘述與條文原文之本文及但書逐字相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相鄰儲槽側板外壁間隔一公尺以上、容量總和在管制量一百倍以下者得減為五十公分以上,與第四款完全一致,為本題應選者。
- (B)
第五款所定鋼板厚度為「三點二毫米以上」並具氣密性,選項寫三點八毫米,數值遭竄改。
- (C)
第七款所定為「壓力儲槽應設置安全裝置,非壓力儲槽應設置通氣管」,選項把安全裝置與通氣管的對象前後對調。
- (D)
第三款所定「儲槽頂部距離地面應在六十公分以上」,選項寫八十公分,同樣是數值被改。
記憶點
地下儲槽記「頂部六十公分、鋼板三點二毫米、相鄰一公尺可減為五十公分」,壓力配安全裝置、非壓力配通氣管。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地下儲槽場所依該辦法第 6 條第五款,指在地面下埋設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之儲槽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第 41 條的設計邏輯是「先想辦法把槽包起來,再想辦法在看不見的地方偵測洩漏」。第一款原則要求儲槽應置於地下槽室,僅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且符合四項要件者得直接埋設:與地下鐵道、地下隧道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水平距離在十公尺以上;以水平投影長及寬各大於六十公分、厚度二十五公分以上之鋼筋混凝土蓋覆蓋;頂蓋重量不得直接加於儲槽上;儲槽應定著於堅固基礎。第十四款則要求槽室牆壁及底部採厚度三十公分以上混凝土構造或同等以上強度並有防水措施,頂蓋採厚度二十五公分以上鋼筋混凝土。
偵漏是地下槽獨有的重點:第二款要求儲槽側板外壁與槽室牆壁間應有十公分以上間隔,且周圍填塞乾燥砂或具同等以上效能之防止可燃性蒸氣滯留措施;第十三款要求周圍在適當位置設置四處以上之測漏管或同等以上效能之洩漏檢測設備;第十二款要求配管裝設於儲槽頂部,避免槽底開孔造成滲漏。第五款的試驗要求也常考:非壓力儲槽以每平方公分零點七公斤之壓力、壓力儲槽以最大常用壓力之一點五倍之壓力,實施十分鐘水壓試驗,不得洩漏或變形。
易混淆的是三種儲槽場所的數值對照。鋼板厚度部分,第 33 條第四款第一目所定室內儲槽材質同為三點二毫米以上,兩者一致,因此三點八毫米在任何一種場所都不成立。距離部分,室內儲槽是「儲槽側板外壁與室內牆面五十公分以上、槽與槽相互間隔五十公分以上」(第 33 條第二款),地下儲槽則是「與槽室牆壁十公分以上、槽與槽一公尺以上」(第 41 條第二款、第四款),單位相同但對象不同。安全裝置與通氣管的配對則三種場所一致:壓力儲槽配安全裝置、非壓力儲槽配通氣管,第 33 條第六款、第 37 條第十款與第 41 條第七款寫法完全相同,只要記住一組就通吃。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