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4 單選 · 1.25 分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針對消防安全設備施工中須經試驗或勘驗事項之查核,並製作紀錄是屬於下列那個項目之內容?

  1. A設計
  2. B監造
  3. C裝置
  4. D檢修

正解 B — 監造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4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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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5-1 條把消防安全設備工作切成設計、監造、裝置、檢修四款,各款綁定不同時點與不同文件。

正解理由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5-1 條第二款,監造指「消防安全設備施工中須經試驗或勘驗事項之查核,並製作紀錄」,與題幹敘述逐字相符;四款之中,只有監造把時點定在施工中、成果為紀錄,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設計依同條第一款指消防安全設備種類及數量之規劃,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圖說,時點在施工之前、產出為圖說,與施工中查核無涉。

  2. (B)

    監造依同條第二款為施工中須經試驗或勘驗事項之查核並製作紀錄,時點與產出均與題幹一致,為本題應選者。

  3. (C)

    裝置依同條第三款指消防安全設備施工完成後之功能測試,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時點在完工之後、產出是測試報告書。

  4. (D)

    檢修依同條第四款指依《消防法》第 9 條第一項規定,受託檢查各類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屬設備啟用後之定期檢查。

記憶點

設計出圖說、監造留紀錄、裝置作測試報告書、檢修寫檢修報告書,四款四份文件一一對號。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消防法》第 7 條第一項把四項工作分成兩組: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裝置、檢修則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均得為之。四項工作的內涵母法並未載明,因此《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 條載明本細則依《消防法》第 46 條之授權訂定,再以《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5-1 條逐款界定,使執業範圍與罰則有明確判斷基準——《消防法》第 38 條第一項對違反第 7 條第一項而從事設計、監造、裝置或檢修者,設有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四款若無定義,該罰則將無從認定。

把四款排成一條時間軸最好記:設計在施工前(規劃種類與數量,產出圖說)、監造在施工中(試驗或勘驗事項之查核,產出紀錄)、裝置在完工後(功能測試,產出測試報告書)、檢修在啟用後定期為之(依《消防法》第 9 條第一項受託檢查,產出檢修報告書)。命題者最常把「文件名稱」與「時點」交叉替換設陷阱,例如把裝置寫成施工中、把監造寫成完工測試。

易混淆處有二。其一,監造與裝置都落在工程階段,分界在「施工中查核」與「完工後測試」;其二,檢修雖同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執行,法源卻是《消防法》第 9 條第一項的定期檢修義務,屬管理權人委託事項,且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之定期檢修,依同項但書須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相關考點常再從《消防法》第 7 條第二項的過渡條款切入:在消防設備師、士未達定量人數前,得由現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士暫行為之,而依《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 19 條,該等暫行人員除同辦法第 14-1 條至第 14-3 條公會規定外,準用該辦法之規定。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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