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之規定,直轄市、縣(市)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達多少人以上者,得組織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
- A10
- B15
- C20
- D30
正解 D — 30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5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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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 14-1 條所定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之組織門檻人數。
正解理由
依《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 14-1 條,「直轄市、縣(市)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達三十人以上者,得組織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條文以三十人為下限,且師與士各自成會、不是兩者合計,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10 是《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第 3 條第四款所定檢修機構應置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合計十人以上」之設立要件,屬機構門檻而非公會門檻。
- (B)
15 並非公會人數;該數字是《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第 11 條所定人員異動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報請備查之期間,是日數不是人數。
- (C)
20 亦非公會人數;該數字見於《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 11-1 條第一項第二款公會年會及技術研討會「每次積分二十分」之積分規定。
- (D)
30 與《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 14-1 條「達三十人以上者」之文字相符,為本題應選者。
記憶點
三十人才組得成地方公會,十人才開得了檢修機構的門。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 14-1 條至第 14-3 條自成一組公會規定,命題者常整組一起考。第 14-1 條處理地方公會的成立門檻:達三十人以上「得」組織,用的是授權而非強制,也就是人數到了不必然要成立。第 14-2 條處理全國聯合會:應由過半數之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第 14-3 條則指出各級公會之組織及活動,依人民團體法及前二條規定辦理,說明公會本質仍是人民團體,管理辦法只是加上專技人員的特別要件。
把數字整理成一張對照表最不容易混。公會成立須達三十人,見《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 14-1 條。全國聯合會須過半數地方公會完成組織,見同辦法第 14-2 條。檢修機構應置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合計十人以上、其中消防設備師至少二人,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第 3 條第四款。檢修機構實收資本額須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見同辦法第 3 條第二款。人員異動須於十五日內報備,見同辦法第 11 條。人數與日數是同一批選項最常見的干擾組合。
另一個延伸方向是執業管理的整條線。依《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 2 條,須經考試及格並領有證書始得執行業務,且執業前應填具執業通訊資料表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及公告。同辦法第 9 條明定應受各級消防機關之監督。同辦法第 10 條規定執行業務時應攜帶資格證件。同辦法第 8 條則賦予消防機關檢查業務、令其報告與提出證明文件之權,並對規避、妨礙或拒絕者設有限期改善及行政執行法間接強制之效果。此外,依同辦法第 19 條,依《消防法》第 7 條第二項暫行從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者,除《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 14-1 條至第 14-3 條之公會規定外,準用該辦法規定,正好說明公會權利不及於暫行人員。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