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定溫式感知線型探測器之外觀試驗判定要領,下列何者與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測試方法及判定要領之規定不同?
- A感知線應設置在裝置面下方 0.6 公尺以內之位置
- B應設置在周圍溫度低於標稱動作攝氏溫度 20 度以上之場所
- C感知線之安裝在直線部分以每 0.5 公尺(如有下垂之虞時,則為 0.35 公尺)以內之間隔固定;在彎曲部分以每 0.1 公尺以內之間隔固定
- D感知線之彎曲半徑應在 0.05 公尺以上
正解 A — 感知線應設置在裝置面下方 0.6 公尺以內之位置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36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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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定溫式感知線型探測器之外觀試驗判定要領,比對感知線與裝置面之距離、與周圍溫度之溫差條件、固定間隔及彎曲半徑四項數值。
正解理由
感熱式探測器與裝置面之距離,法定界線是「三十公分」:《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0 條第一款就差動式局限型、補償式局限型及定溫式局限型探測器明定「探測器下端,裝設在裝置面下方三十公分範圍內」;同標準第 121 條就差動式分布型空氣管式亦定「空氣管裝置在裝置面下方三十公分範圍內」。感知線型屬線狀構造之定溫式探測器,判定要領同採 0.3 公尺以內,本選項寫成 0.6 公尺,把界線放寬一倍,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0.6 公尺與感知線應位於裝置面下方 0.3 公尺以內之要求不符,為本題應選者。
- (B)
具定溫式性能之探測器應裝設在平時最高周圍溫度比標稱動作溫度低攝氏二十度以上處(《設置標準》第 120 條第三款同旨),敘述與判定要領相符。
- (C)
直線部分每 0.5 公尺、有下垂之虞時 0.35 公尺、彎曲部分每 0.1 公尺以內固定,與判定要領所定之固定間隔相符。
- (D)
彎曲半徑 0.05 公尺以上,與判定要領所定相符。
記憶點
感熱式離裝置面「30 公分」是共同底線,看到 0.6 公尺先打叉。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0 條就差動式局限型、補償式局限型及定溫式局限型探測器規定三件事。第一是位置:探測器下端裝設在裝置面下方三十公分範圍內。第二是數量:各探測區域應設探測器數,依探測器種類與裝置面高度查表,在每一有效探測範圍至少設一個——裝置面高度未滿四公尺時,差動式局限型一種在防火構造建築物為 90 平方公尺、其他建築物 50 平方公尺,二種為 70 與 40;
補償式局限型同此數值;定溫式局限型特種為 70 與 40、一種 60 與 30、二種 20 與 15。裝置面高度四公尺以上未滿八公尺時各級距再降一階(差動式一種 45 與 30、二種 35 與 25),定溫式二種於該高度則不適用。第三是溫差:具定溫式性能之探測器應裝設在平時之最高周圍溫度,比補償式局限型之標稱定溫點或其他具定溫式性能探測器之標稱動作溫度低攝氏二十度以上處;具二種以上標稱動作溫度者,以最低標稱動作溫度為準。第三項正是本題 (B) 的法源,道理在於平時環境溫度若已逼近動作溫度,探測器會頻繁誤報而失去警戒意義。
延伸對照第 121 條之差動式分布型空氣管式:每一探測區域內空氣管長度露出部分在二十公尺以上、裝接於一個檢出器之空氣管長度在一百公尺以下、空氣管裝置在裝置面下方三十公分範圍內、且裝置在自裝置面任一邊起一點五公尺以內之位置,其間距在防火構造建築物九公尺以下、其他建築物六公尺以下。可見不論局限型或分布型,「裝置面下方三十公分」都是共同要求,這也是判斷本題 (A) 明顯偏離的結構性依據。
易混淆概念:局限型是「點」的感知,查有效探測範圍面積表;感知線型是「線」的感知,查固定間隔與彎曲半徑,直線部分 0.5 公尺(有下垂之虞 0.35 公尺)、彎曲部分 0.1 公尺、彎曲半徑 0.05 公尺以上。相關考點常見的變造手法有三種:把「低二十度」寫成「高二十度」、把三十公分寫成六十公分、把彎曲部間隔與直線部間隔對調。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