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6 單選 · 1.25 分

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應安裝於寢室、廚房、樓梯。若非屬前三類處所且任一樓層有超過 X 平方公尺之居室達 Y 間以上者,則設於走廊。則 X、Y 分別為何?

  1. AX=5,Y=7
  2. BX=7,Y=5
  3. CX=3,Y=5
  4. DX=5,Y=3

正解 B — X=7,Y=5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36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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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第 3 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安裝位置,特別是第一項第四款「設於走廊」的門檻。

正解理由

第 3 條第一項共四款:一、寢室、旅館客房或其他供就寢用之居室;二、廚房;三、樓梯,再分有寢室之樓層(該樓層為避難層者不在此限)與僅避難層有寢室者之通往上層樓梯最頂層;四、非屬前三款規定且任一樓層有超過七平方公尺之居室達五間以上者,設於走廊,無走廊者,設於樓梯。故 X 為七平方公尺、Y 為五間,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X=5、Y=7 是把面積門檻與居室間數對調。

  2. (B)

    X=7、Y=5,與第 3 條第一項第四款「超過七平方公尺之居室達五間以上」逐字相符。

  3. (C)

    X=3 不是該款所定之面積門檻,居室間數雖為五間,整組數值仍不符。

  4. (D)

    X=5、Y=3 兩個數值都不是該款所定之七平方公尺與五間。

記憶點

住警器先裝寢室、廚房、樓梯;三者都不屬於時,看「超過七平方公尺之居室達五間以上」才裝走廊,無走廊者設於樓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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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的授權依據是《消防法》第 6 條第四項及第五項,第 2 條明定該等場所之管理權人依本辦法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消防機關並得依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第 3 條除第一項四款安裝位置外,第二項另有免設規定:設有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自動撒水設備或同等性能以上之滅火設備者,在該有效範圍內得免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但括號內對撒水頭定有兩個限制條件,須為標示溫度在七十五度以下且動作時間在六十秒以內之密閉型撒水頭,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第 4 條規範安裝方式四款:裝置於天花板或樓板者,警報器下端距離天花板或樓板六十公分以內,並裝設於距離牆面或樑六十公分以上之位置;裝置於牆面者,距天花板或樓板下方十五公分以上五十公分以下;距離出風口一點五公尺以上;以裝置於居室中心為原則。第 5 條以表規定種類,寢室、樓梯及走廊為離子式、光電式兩種並列,廚房為定溫式,作答時兩種都要承認,不可只寫其中一種。

維護與電源部分:第 6 條規定以電池為電源者,於達電壓下限發出提示或聲響時,管理權人即更換電池;第 7 條規定使用電池以外之外部電源者,應有確保電源正常供給之措施,且該電源和分電盤間之配線不得設置插座或開關,並符合屋內配線裝置規則規定;第 8 條規定具備自動試驗功能者於出現功能異常訊息時更換,不具備者於使用期限屆滿前更換,並依使用說明書檢查、維持功能正常。

第 9 條與第 10 條是過渡期限規定:本法第 6 條第四項場所於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既設者,應於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設置;於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至本辦法發布生效前有新建、增建、改建、用途變更者,應於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設置;本法第 6 條第五項場所於本辦法發布生效前既設者,於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設置。這幾個日期常被拿來與安裝位置混合成綜合題,記憶時可依「第四項場所在前、第五項場所在後」的順序串起來。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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