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8 單選 · 1.25 分

有關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之場所,下列何者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不同?

  1. A總樓地板面積在 1,000 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居室(學校教室除外)
  2. B供第 12 條第 1 款、第 3 款及第 5 款所列場所使用之居室
  3. C供第 12 條第 1 款、第 3 款及第 5 款所列場所,自居室通達避難層所須經過之走廊、樓梯間、通道及其他平時依賴人工照明部分
  4. D有效採光面積超過該居室樓地板面積 5%者

正解 D — 有效採光面積超過該居室樓地板面積 5%者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38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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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4 條應設緊急照明設備之場所,關鍵在「有效採光面積」門檻的方向是「未達」還是「超過」。

正解理由

依第 24 條第四款,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者為「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者」。緊急照明的功能是在停電時替天然採光不足的居室補光,因此條文鎖定的是採光不足的空間;同條第二項並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為容易避難逃生或具有效採光之場所,反而得免設。本選項寫成「超過該居室樓地板面積 5%者」,把條文的判斷方向完全寫反,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與第 24 條第三款「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居室(學校教室除外)」相同,敘述無誤。

  2. (B)

    與第 24 條第一款「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列場所使用之居室」相同,敘述無誤。

  3. (C)

    與第 24 條第五款「自居室通達避難層所須經過之走廊、樓梯間、通道及其他平時依賴人工照明部分」相同,敘述無誤。

  4. (D)

    條文為「未達百分之五」,敘述改為「超過 5%」,方向相反,為本題應選者。

記憶點

緊急照明補的是採光不足:「未達 5% 才要設,採光夠的反而免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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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4 條共五款,可分成三種邏輯:用途型、規模型與條件型。用途型是第一款(第 12 條第 1 款、第 3 款及第 5 款所列場所之居室)與第二款(第 12 條第 2 款第 1 目、第 2 目、第 3 目〔學校教室除外〕、第 4 目至第 6 目、第 7 目所定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第 8 目、第 9 目及第 12 目所列場所之居室);規模型是第三款的總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居室(學校教室除外);條件型則是第四款的有效採光面積未達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者。第五款是前四款的延伸,把保護範圍從居室拉到避難動線上——走廊、樓梯間、通道及其他平時依賴人工照明的部分。條文最後並留有出口: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為容易避難逃生或具有效採光之場所,得免設緊急照明設備。

學校教室在第二款與第三款都被特別除外,理由是教室多為白天使用且採光條件良好,這個「除外」本身就是高頻考點,常被改寫成「學校教室應設」來設陷阱。

延伸考點一:緊急照明設備屬於《設置標準》第 13 條但書第一款所列的設備。該條原則規定各類場所於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適用變更前之標準,但滅火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手動報警設備、緊急廣播設備、標示設備、避難器具及緊急照明設備七項,一律適用變更後之標準——換言之緊急照明沒有「既存不溯及」的空間。

延伸考點二:本設備之電源規定在同標準第 177 條,緊急照明設備應連接緊急電源,該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容量應能使其持續動作三十分鐘以上;採蓄電池設備與緊急發電機併設方式時,容量應分別為十分鐘及三十分鐘以上。應設場所(第 24 條)與電源容量(第 177 條)常在同一份考卷內分開命題,宜一併記憶。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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