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警報系統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下列何者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不同?
- A11 層以上建築物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 B第 12 條第 1 款第 3 目之場所應設置手動報警設備
- C總樓地板面積在 5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應設置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 D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應設置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
正解 C — 總樓地板面積在 5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應設置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37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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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警報設備各項目之應設場所門檻,涉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9、20、21、22-1 條,考的是把門檻面積與設備種類正確配對。
正解理由
依《設置標準》第 21 條,應設置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者為:地下層供第 12 條第 1 款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合計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供第 12 條第 5 款第 1 目使用之地下層合計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且其中甲類場所合計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以及第三款「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本選項就地下建築物寫成 500 平方公尺,與條文所定之一千平方公尺不同,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第 19 條第三款明定「十一層以上建築物」應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不另以面積為條件,敘述與條文相同。
- (B)
第 20 條第二款明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目之場所」應設手動報警設備,敘述與條文相同。
- (C)
地下建築物之門檻為總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敘述誤為 500 平方公尺,為本題應選者。
- (D)
第 22-1 條第二款明定「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應設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敘述與條文相同。
記憶點
地下建築物的瓦斯漏氣門檻記「1,000 平方公尺」,500 是誘答數字。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9 條定警報設備種類為五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手動報警設備、緊急廣播設備、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本題四個選項恰好各挑一種,是典型的「種類對門檻」綜合題。
第 19 條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共七款:五層以下建築物供第 12 條第 1 款及第 2 款第 12 目使用,任一層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或供同條第 2 款(第 12 目除外)至第 4 款使用任一層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六層以上十層以下任一層三百平方公尺以上;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依用途分別為一百或三百平方公尺以上;第 12 條第 5 款第 1 目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且其中甲類合計三百平方公尺以上;
第 1 款及第 5 款第 3 目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以及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等場所。同條第二項並設免設但書:除甲類場所、地下建築物、高層建築物或應設偵煙式探測器之場所外,已依本標準設置自動撒水、水霧或泡沫滅火設備(限使用標示攝氏溫度七十五度以下、動作時間六十秒以內之密閉型撒水頭)者,在該有效範圍內得免設。
第 20 條手動報警設備僅二款:三層以上建築物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以及第 12 條第 1 款第 3 目之場所。第 22-1 條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則鎖定醫院、療養院及各類長照與福利機構,加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供公眾使用場所。
易混淆與記憶:火警自動警報的「十一層以上建築物」不看面積,是純樓層條件;手動報警看「三層以上、二百平方公尺」;瓦斯漏氣三款都落在一千平方公尺等級。「總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這句在本標準中反覆出現——除瓦斯漏氣外,自動撒水設備(第 17 條第七款)、連結送水管(第 26 條)、緊急電源插座(第 29 條)、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第 30 條)都以同一門檻列為應設場所,記住這個數字可一次解掉一整族題目。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