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規定,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自取得證書日起每 3 年應接受講習一次或取得累計積分達多少分以上之訓練證明文件?
- A60 分以上
- B100 分以上
- C120 分以上
- D160 分以上
正解 D — 160 分以上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20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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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 11 條所定「每三年講習一次或積分達一定分數」的積分門檻數額。
正解理由
依《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一項,「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自取得證書日起每三年應接受講習一次或取得累計積分達一百六十分以上之訓練證明文件」。條文把「接受講習一次」與「取得累計積分達一百六十分以上之訓練證明文件」列為擇一的兩條路徑,而積分那條路徑的數額逐字就是一百六十分,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60 分與第 11 條第一項所定數額不符。六十分這個數字在本辦法中出現在第 11-1 條第一項第五款「論文每篇六十分」,那是單一項目的給分方式,不是三年期滿的積分門檻。
- (B)
100 分與第 11 條第一項所定之一百六十分不符,未達該條所要求的累計數額,不能替代講習。
- (C)
120 分同樣未達第 11 條第一項所定之一百六十分。此選項容易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的容器串接級距等其他一百二十的數字互相干擾。
- (D)
160 分正確,逐字對應第 11 條第一項「取得累計積分達一百六十分以上之訓練證明文件」。
記憶點
三年一循環,講習一次或積分一百六十分,二者擇一。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本辦法的授權來源是《消防法》第 7 條第四項:在同條第三項所定消防設備師之資格及管理之法律未制定前,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所以「管理辦法」是過渡性的授權產物,第 11 條的繼續教育義務就建立在這條授權上。
第 11 條第一項的兩條路徑必須並看:一是自取得證書日起每三年接受講習一次,二是取得累計積分達一百六十分以上之訓練證明文件。同條第二項另有救濟規定:因重病或重大事故無法接受前項講習或取得累計積分達一百六十分以上訓練證明文件時,得檢具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延期。
一百六十分要怎麼累積,規定在第 11-1 條第一項,六款要一併記住,尤其是幾個上限:一、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認可之講習會、研討會或專題演講,每小時積分十分,每項課程或講題總分以四十分為限;二、消防專技人員公會或全國聯合會之年會及當次達一小時以上之技術研討會,每次積分二十分;三、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認可之專業訓練課程,每小時積分十分;四、於國外參加專業機構或團體舉辦國際性之講習會、研討會或專題演講領有證明文件者,每小時積分十分,每項課程或講題總分以四十分為限;五、於國內外專業期刊或學報發表論文或翻譯專業文獻經登載者,論文每篇六十分,翻譯每篇二十分,作者或譯者有二人以上者平均分配積分;六、研究所以上之在職進修或推廣教育取得學分或結業證明者,每一學分積分十分,單一課程以三十分為限。
同條第二項規定,擔任第一款至第四款講習會、研討會、專題演講或專業訓練課程講座者,每小時積分十分,每項課程或講題總分亦以四十分為限。第三項則定時數換算: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時數計算以小時為單位,滿五十分鐘以一小時計算,連續九十分鐘以二小時計算。這幾個「以四十分為限」「以三十分為限」「滿五十分鐘以一小時計算」正是命題者最愛拿掉的但書,只背「每小時十分」會推出無上限的錯誤結論。
延伸考點:同辦法第 5 條規定業務登記簿至少應保存五年,第 2 條規定執行業務前應填具執業通訊資料表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及公告——這幾個年限與程序常與第 11 條的三年、一百六十分混在同一題裡考。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