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規定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之防護設備?
- A冷卻撒水設備
- B移動式射水槍
- C室外消防栓
- D水霧滅火設備
正解 D — 水霧滅火設備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7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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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定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之「防護設備」種類,考的是防護設備與滅火設備的分野。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29 條與第 231 條,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其防護設備為冷卻撒水設備與射水設備兩類;射水設備包含固定式射水槍、移動式射水槍及室外消防栓,第 231 條並就室外消防栓之設置位置、消防水帶箱、放水壓力與放水量逐款規定。水霧滅火設備係以霧狀水滴對火災本體施以窒息與冷卻作用之滅火設備,不在前述儲槽防護設備之列,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冷卻撒水設備為明定之防護設備,第 229 條規定其撒水量在防護面積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五公升以上,功能在降低槽體受熱溫度。
- (B)
移動式射水槍屬射水設備之一種,可依火勢方向調整射水位置與角度,列為儲槽防護設備。
- (C)
室外消防栓屬射水設備,第 231 條明定其應設置於屋外且具備消防水帶箱,屬防護設備之範圍。
- (D)
水霧滅火設備定位為滅火設備,用於撲滅火災本體,而非對儲槽外壁施以冷卻或阻隔防護,不屬防護設備,為本題應選者。
記憶點
儲槽防護只有兩招:灑水降溫與射水阻火;用來滅火的水霧不算防護設備。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的火災對策思路與一般建築物不同。槽內是加壓液化的可燃氣體,一旦鄰近火災持續加熱槽壁,液面上方的氣相壓力急速上升,可能導致沸騰液體膨脹蒸氣爆炸;此時把火滅掉未必是首要任務,先把槽體溫度壓下來、阻止破裂才是關鍵。法規因此在這類場所另立「防護設備」一詞,與撲滅火災的滅火設備分流。
第 229 條規範冷卻撒水設備:撒水管使用撒水噴頭或配管穿孔方式,對防護對象均勻撒水;採配管穿孔方式者應符合 CNS 一二八五四之規定,孔徑在四毫米以上;撒水量為防護面積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五公升以上,但以厚度二十五毫米以上之岩棉或同等以上防火性能之隔熱材被覆,外側再以厚度零點三五毫米以上符合 CNS 一二四四規定之鋅鐵板或具同等以上強度及防火性能之材料被覆者,撒水量得減半;水源容量須在加壓送水裝置連續撒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隔熱被覆可減半的設計,正說明立法目的在「控制槽壁受熱」,既然被覆已擋掉部分熱量,需水量自然下修。
第 231 條規範射水設備:室外消防栓應設置於屋外且具備消防水帶箱,箱內配置瞄子、開關把手及口徑六十三毫米、長度二十公尺之消防水帶二條;全部射水設備同時使用時,各設備放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 0.35 MPa 以上,放水量在每分鐘四百五十公升以上,但全部射水設備數量超過二支時以同時使用二支計算;水源容量在二具射水設備同時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壓力單位可用 1 kgf/cm² 約等於 0.098 MPa 換算,三點五公斤即約 0.343 MPa,與條文並列的 0.35 MPa 相互印證。
延伸考點:第 234 條規定上述冷卻撒水、射水設備等之消防幫浦、電動機、附屬裝置及配管摩擦損失計算,由中央消防機關另定之,計算題常由此切入。數值記憶可抓「五公升冷卻、四百五十公升射水、都放三十分鐘」的對照。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