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儲放液化石油氣,總儲氣量不得超過 X 公斤,超過部分得設容器保管室儲放之,但總儲氣量以 Y 公斤為限。X、Y 分別為多少?
- AX=16;Y=128
- BX=32;Y=256
- CX=64;Y=512
- DX=128;Y=1000
正解 D — X=128;Y=1000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28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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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3 條,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的總儲氣量門檻與設容器保管室後的總量上限。
正解理由
依該辦法第 73 條第一項,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儲放液化石油氣,總儲氣量不得超過一二八公斤,超過部分得設容器保管室儲放之,但總儲氣量以一千公斤為限。題幹的 X 即該項所定之一二八公斤,Y 即一千公斤,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X=16;Y=128:一二八公斤在條文中是販賣場所的總儲氣量門檻,本選項把它擺到 Y 的位置,X 的十六公斤亦非該項所載數值。
- (B)
X=32;Y=256:三十二與二五六,與第 73 條第一項所載之一二八與一千均不相符。
- (C)
X=64;Y=512:六十四與五一二,同樣與該項條文所載之兩個數值不符。
- (D)
X=128;Y=1000:與第 73 條第一項「不得超過一二八公斤」及但書「總儲氣量以一千公斤為限」相符,為正確答案。
記憶點
販賣場所一二八公斤是門檻,設容器保管室後總量以一千公斤為限;備用量營業八十公斤、家庭四十公斤。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第 73 條第一項的結構是「門檻加例外路徑」:先設一二八公斤的天花板,超過的部分不是一律禁止,而是必須設置容器保管室儲放,且加總後的總儲氣量以一千公斤為限。第二項接著列出容器保管室的七款要件:應符合第 70 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十款及第十三款規定;為販賣場所專用;位於販賣場所同一建築基地之地面一層建築物;屋頂應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並距離地面二點五公尺以上,如有屋簷者亦同;
四周應有牆壁,且牆壁、地板應為防火構造;外牆與第一類保護物及第二類保護物之安全距離在八公尺以上,但外牆牆壁以厚度十五公分以上鋼筋混凝土造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構築防爆牆者,安全距離得縮減為一公尺;出入口應設置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第三項另定備用量:供營業使用者不得超過八十公斤,供家庭使用者不得超過四十公斤。
前後條文構成完整的儲放脈絡。第 71 條規定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及販賣場所應設置儲存場所,但販賣場所設有容器保管室者不在此限;同條第二項並規定所屬容器之儲存,除販賣場所依第 73 條規定外,應於儲存場所為之。第 72 條規定儲存場所僅供一家販賣場所使用之面積不得少於十平方公尺,供二家以上共同使用者,每一販賣場所使用之儲存面積不得少於六平方公尺;其設置位置與販賣場所距離不得超過五公里,但儲存場所設有圍牆防止非相關人員進入,並有二十四小時專人管理時,距離得為二十公里內。
最容易與本題互套的是第 73-1 條的「串接使用量」,它管的是使用端而不是販賣端,上限同樣是一千公斤,但採四段分級:八十公斤以上未滿一百二十公斤、一百二十公斤以上未滿三百公斤、三百公斤以上未滿六百公斤、六百公斤以上一千公斤以下,後段須符合前段全部規定再加碼,第三段起應以書面向當地消防機關陳報並設置自動緊急遮斷裝置,第四段另定容器與第一類保護物十六點九七公尺、與第二類保護物十一點三一公尺之安全距離。一二八與一千屬第 73 條的販賣場所,八十、一百二十、三百、六百屬第 73-1 條的串接使用,兩組數字分開記才不會混淆。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