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所稱高閃火點物品,指閃火點在攝氏 X 度以上之第 Y 類公共危險物品,X、Y 分別為多少?
- AX=100;Y:四
- BX=200;Y:一
- CX=300;Y:三
- DX=400;Y:二
正解 A — X=100;Y:四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26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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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高閃火點物品的定義,閃火點在攝氏一百度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
正解理由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3 條有關用語定義,高閃火點物品指閃火點在攝氏一百度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第四類為易燃液體,其閃火點越高者揮發性越低、危險程度相對降低,故條文另以高閃火點物品給予保安距離與防火空地等要件的放寬。故 X=100、Y 為四,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正確,攝氏一百度為閃火點分界,且僅第四類易燃液體才有閃火點之概念與此項優惠規定。
- (B)
錯誤,第一類為氧化性固體,本身不燃而助燃,不以閃火點分級;二百度亦非條文數值。
- (C)
錯誤,第三類為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其危險特性在自燃與遇水反應,與閃火點無涉。
- (D)
錯誤,第二類為易燃固體,以著火溫度與燃燒速度為判準;四百度之數值亦無條文依據。
記憶點
高閃火點=第四類、閃火點一百度以上,「四類一百度」一起記。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閃火點(flash point)指液體表面揮發之蒸氣與空氣形成可燃混合氣,遇火源可閃燃但尚不能持續燃燒的最低溫度,是評估易燃液體危險性的第一指標。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依閃火點高低再細分為特殊易燃物、第一石油類、酒精類、第二石油類、第三石油類、第四石油類與動植物油類,閃火點越低者越容易在常溫下形成可燃蒸氣層,故管制越嚴。所謂高閃火點物品,是把閃火點在攝氏一百度以上者獨立出來——這類物品在常溫下幾乎不會產生足量可燃蒸氣,須經相當程度加熱才具火災危險,因此法規在保安距離、防火空地寬度、儲槽構造及設備要件上給予較寬的標準,屬於「風險分級、差別管制」的立法技術。
閃火點與其他溫度概念的辨異是本題延伸考點:閃火點是可閃燃的最低溫度;著火點(燃燒點)是移去火源後仍能持續燃燒的最低溫度,通常比閃火點高數度至數十度;自燃溫度(發火溫度)則是不需外部火源、僅靠自身受熱即發火的溫度,與前兩者機制完全不同。測驗題常把三者混寫,判別關鍵在於有無外部火源、能否持續燃燒。
六類物品的分類亦宜整表記憶:第一類氧化性固體、第二類易燃固體、第三類發火性液體與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第四類易燃液體、第五類自反應物質與有機過氧化物、第六類氧化性液體。其中只有第四類與第六類為液體,而只有第四類以閃火點分級,這就是本題選項中第一、二、三類必然錯誤的結構性理由。
實務性的立法背景在於:閃火點一百度以上的重油、潤滑油、部分動植物油等,在常溫倉儲條件下幾乎不可能自行形成可燃蒸氣雲,其火災情境多發生於加熱製程或槽體受外部火源長時間烘烤之後,風險型態與汽油、甲苯這類低閃火點物品截然不同,若一律適用相同的保安距離與構造要求,將造成管制資源錯置,故以攝氏一百度切出一條分界線。
※ 條號請以現行法規為準;閃火點攝氏一百度之定義歷年未變。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