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6 單選 · 1.25 分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所稱高閃火點物品,指閃火點在攝氏 X 度以上之第 Y 類公共危險物品,X、Y 分別為多少?

  1. AX=100;Y:四
  2. BX=200;Y:一
  3. CX=300;Y:三
  4. DX=400;Y:二

正解 A — X=100;Y:四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26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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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8 條第一項高閃火點物品的定義,考的是閃火點度數與所屬類別。

正解理由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8 條第一項,「本辦法所稱高閃火點物品,指閃火點在攝氏一百度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依同辦法第 3 條第一項第四款為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以閃火點界定其危險程度,因此 X 為 100、Y 為第四類,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X=100;Y 為四:與第 8 條第一項逐字相符,是正確組合。

  2. (B)

    X=200;Y 為一:第一類依第 3 條第一項第一款為氧化性固體,屬固體且非以閃火點界定,度數亦不符。

  3. (C)

    X=300;Y 為三:第三類依第 3 條第一項第三款為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與高閃火點物品所指的類別不同。

  4. (D)

    X=400;Y 為二:第二類依第 3 條第一項第二款為易燃固體,且該項所定度數為攝氏一百度。

記憶點

高閃火點物品是閃火點攝氏一百度以上的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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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讀懂第 8 條第一項,得先回到第 3 條第一項的六類分類:第一類氧化性固體、第二類易燃固體、第三類發火性液體與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第四類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第六類氧化性液體;各類的種類、分級及管制量則另定於附表一。六類之中,以閃火點作為分級與界定基準的正是第四類,因此高閃火點物品必然落在第四類,這是本題最快的判別路徑,先看類別再看度數,選項 B、C、D 的類別都不是第四類,可以直接刪去。

第 8 條除第一項的高閃火點物品定義外,還有數個常考的定義性規定。第二項定擋牆,包含三款要件:設置位置距離場所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二公尺以上,但室內儲存場所儲存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有機過氧化物及 A 型、B 型自反應物質而其位置、構造及設備符合特定規定者,不得超過該場所應保留空地寬度之五分之一,其未達二公尺者以二公尺計;高度能有效阻隔延燒;厚度在十五公分以上之鋼筋或鋼骨混凝土牆,或厚度在二十公分以上之鋼筋或鋼骨補強空心磚牆,或堆高斜度不超過六十度之土堤。第三項定室內,指具有頂蓋且三面以上有牆,或無頂蓋且四周有牆者。第四項定保留空地以具有土地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者為限。第五項則定依該辦法應設置超過三公尺保留空地寬度之場所,其保留空地面臨海洋、湖泊、水堰或河川者,得縮減為三公尺。

高閃火點物品這個概念在後續條文有實益,因為它會影響場所的位置、構造與設備要求。作答時要留意的是攝氏一百度這個數字與其他易混淆的度數,例如可燃性高壓氣體定義中攝氏三十五度、攝氏十五度等溫度條件,那些是第 4 條用來界定壓縮氣體與液化氣體的條件溫度,與閃火點是不同性質的數值,記憶時應連同所在條文一起記,避免只記度數而錯置條款。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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