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7 單選 · 1.25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製造、儲存或處理六類物品達管制量多少倍以上之場所,應由管理權人選任管理或監督層次以上之幹部為保安監督人,擬訂消防防災計畫,報請當地消防機關核定,並依該計畫執行六類物品保安監督相關業務?

  1. A20
  2. B30
  3. C40
  4. D50

正解 B — 30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27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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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47 條,六類物品場所選任保安監督人的管制量倍數門檻。

正解理由

依該辦法第 47 條第一項,製造、儲存或處理六類物品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應由管理權人選任管理或監督層次以上之幹部為保安監督人,擬訂消防防災計畫,報請當地消防機關核定,並依該計畫執行六類物品保安監督相關業務。題幹整句與該項文字相同,所問之倍數即為三十,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二十:第 47 條第一項所定門檻為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僅二十倍之場所尚未落入該項適用範圍。

  2. (B)

    三十:與第 47 條第一項「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相符;選任保安監督人、擬訂消防防災計畫、報請當地消防機關核定三項義務均自此門檻發生,為正確答案。

  3. (C)

    四十:該項所載倍數為三十倍,四十倍與條文文字不合。同辦法第 7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另以四十倍作為第二種販賣場所之上限,屬另一事項。

  4. (D)

    五十:與第 47 條第一項所載之三十倍不合。

記憶點

三十倍選保安監督人,選任後十五日內報備查,訓練二十四小時、每二年複訓一次。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47 條共四項,是六類物品場所自主管理制度的骨幹。第一項定門檻與義務: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管理權人應選任管理或監督層次以上之幹部為保安監督人,擬訂消防防災計畫,報請當地消防機關核定,並依該計畫執行六類物品保安監督相關業務。第二項定程序:保安監督人選任後十五日內,應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第三項定資格:應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施予二十四小時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者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每二年接受複訓一次。第四項則將消防防災計畫內容及講習訓練要點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四項合起來記,才不會只背到三十倍而漏掉備查期限與複訓頻率。

最容易混淆的是保安監督人與防火管理人,兩者分屬不同法源、計畫名稱只差一字、數字卻全不相同。保安監督人依本辦法第 47 條,對象是六類物品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擬訂「消防防災計畫」報請當地消防機關核定,訓練二十四小時、每二年複訓一次,選任後十五日內報備查。防火管理人依《消防法》第 13 條第一項,對象是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由管理權人遴用,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同條第三項規定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其資格與訓練時數則見《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初訓不得少於十二小時、複訓不得少於六小時,初訓合格後每三年至少接受複訓一次。

倍數怎麼算也要一併掌握。六類物品的種類、分級及管制量規定於本辦法附表一;物品在二種以上時,依附表一備註二,以各該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除以其管制量,所得商數之和大於一時,即達管制量以上,倍數同理由商數推得。本辦法以倍數設門檻的規定不只一處,第 7 條第一項第一款把販賣場所分成第一種(未達管制量十五倍)與第二種(十五倍以上未達四十倍),第 20 條以下的儲存場所安全距離、避雷設備也都按倍數分級,可見「倍數」是本科反覆出現的命題軸線。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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