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5 單選 · 1.25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室外儲槽場所係指在建築物外地面上設置容量超過多少公升且不可移動之儲槽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1. A200
  2. B300
  3. C600
  4. D1000

正解 C — 600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25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6 條對五種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的定義,重點在室外儲槽場所的容量門檻。

正解理由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6 條第一項第四款,「室外儲槽場所:在建築物外地面上設置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且不可移動之儲槽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題幹的三個要件,即在建築物外地面上、不可移動之儲槽、儲存六類物品,與該款完全對應,其容量門檻即為超過六百公升,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200:該款所定的容量為超過六百公升,二百公升與之不符,同條第一項第三款室內儲槽場所、第五款地下儲槽場所所定者亦為超過六百公升。

  2. (B)

    300:三百公升同樣不是第 6 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的容量,與同項其他各儲槽場所所定的六百公升也不同。

  3. (C)

    600:與第 6 條第一項第四款「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且不可移動之儲槽」逐字相符,為正確答案。

  4. (D)

    1000:一千公升高於該款所定的六百公升;若以一千公升為門檻,容量介於六百至一千公升之儲槽將被排除在該款之外,與條文不合。

記憶點

室內儲槽、室外儲槽與地下儲槽三種場所,容量門檻一律是超過六百公升。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該辦法第 6 條第一項把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分成五款,依序是室外儲存場所、室內儲存場所、室內儲槽場所、室外儲槽場所、地下儲槽場所。分類的座標其實只有兩個:一是位置在建築物外、建築物內還是地面下,二是以儲槽儲存還是以儲槽以外方式儲存。第一款室外儲存場所為位於建築物外以儲槽以外方式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第二款室內儲存場所為位於建築物內以儲槽以外方式儲存;第三款室內儲槽場所為在建築物內設置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且不可移動之儲槽儲存;第四款室外儲槽場所為在建築物外地面上設置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且不可移動之儲槽儲存;第五款地下儲槽場所為在地面下埋設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之儲槽儲存。同條第二項另定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指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或處理場所設置之容器儲存室。

三種儲槽場所的六百公升門檻相同,室內與室外儲槽場所還都附加「不可移動」這個要件,這兩點是本條最好記的地方;真正要分辨的是「儲槽」與「儲槽以外方式」,以及「建築物外地面上」與「地面下」。

與第 6 條相鄰的兩條同屬定義條文,常一起出題。第 5 條定製造場所: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指從事第一類至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製造之作業區,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指從事製造、壓縮、液化或分裝可燃性高壓氣體之作業區及供應其氣源之儲槽。第 7 條定處理場所:公共危險物品處理場所分販賣場所與一般處理場所,其中第一種販賣場所為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且數量未達管制量十五倍之場所,第二種販賣場所為數量達管制量十五倍以上未達四十倍之場所,一般處理場所則為前款以外一日處理六類物品數量達管制量以上之場所;

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則有販賣場所、容器檢驗場所與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其中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指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氣來源、其串接使用量達八十公斤以上之場所。製造、儲存、處理三類場所的定義是本科的基本盤,六百公升、十五倍、四十倍、八十公斤這幾個數字要分別掛回各自的條款,不可互相挪用。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同科相關題消防法規概要

歷屆同題號第 25 題

→ 看完整「消防法規概要」歷屆題庫 · → 107 年本科申論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