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0 單選 · 1.25 分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下列何者應設置連結送水管?

  1. A五層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為 5000 平方公尺
  2. B六層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為 5000 平方公尺
  3. C七層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為 800 平方公尺
  4. D地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為 800 平方公尺

正解 C — 七層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為 800 平方公尺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30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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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78 條連結送水管之應設場所條件。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78 條,下列場所應設置連結送水管:五層或六層建築物且總樓地板面積在六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七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C 為七層建築物,只要樓層數達七層即應設置,與總樓地板面積多寡無關,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五層建築物須總樓地板面積達六千平方公尺以上才應設,本項僅 5000 平方公尺,未達門檻,不應設。

  2. (B)

    六層建築物適用與五層相同的六千平方公尺門檻,本項 5000 平方公尺同樣未達,不應設;樓層由五層變六層並不會改變面積門檻,是常見誤判點。

  3. (C)

    七層以上建築物一律應設連結送水管,不再附加面積條件,本項七層即已符合,為正解。

  4. (D)

    地下建築物須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才應設,本項 800 平方公尺未達,不應設。

記憶點

連結送水管記「五、六層看六千平方公尺,七層以上一律要,地下建築物看一千平方公尺」。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連結送水管屬於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它本身不供場所自衛使用,而是讓消防人員抵達後,把消防車的水經由送水口打進建築物內的立管,在起火層附近的出水口接瞄子攻擊火點。立法邏輯因此完全服務於「搶救可行性」:當建築物高到消防車水線與雲梯難以直接涵蓋、或地下空間深到人員必須長距離延伸水帶時,就必須預先在建築物內埋設水路。這解釋了為什麼七層以上不設面積門檻——高度本身即構成搶救障礙;而五、六層仍在傳統水線可及範圍,只有在樓地板面積龐大、水帶延伸距離過長時才要求設置。

同一節的配套數值也是高頻考點:送水口應設於消防車易於接近之處,出水口應設於各樓層樓梯間或緊急昇降機間等便於消防人員使用之處所,並標明「出水口」字樣;建築物高度超過一定樓層時,還須增設中繼幫浦與中繼水箱,以克服靜水頭造成的壓力損失。這裡的物理基礎是每上升約 10 公尺水頭約產生 1 kgf/cm²(約 0.098 MPa)的壓力損失,樓層愈高,消防車幫浦揚程不足,必須靠中繼加壓補足。

易混淆對照:連結送水管與「消防專用蓄水池」「排煙設備」「緊急電源插座」「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同列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五者的應設條件各自不同,考生常把地下建築物的一千平方公尺門檻誤植到排煙設備或緊急電源插座上。建議把五種設備的應設門檻做成一張對照表逐條背誦,並特別標記哪些是「樓層數即可決定」、哪些必須「樓層數與面積同時成立」。

另需注意的是,連結送水管的「總樓地板面積」係就整棟建築物合計計算,不是單層面積,也不扣除不燃區劃部分;若題目給的是各層面積,必須先加總再與六千或一千平方公尺比對。此外,樓層數認定以地面層以上樓層為準,地下層另依地下建築物規定判斷,兩套判準不可混用,這是選項設計最常埋伏的位置。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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