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8 單選 · 1.25 分

經濟部輔導未登記工廠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若該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業依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之規定完成測試,且經查驗合格,多久時間免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結果申報?

  1. A6 個月
  2. B9 個月
  3. C1年
  4. D仍應辦理當次檢修申報

正解 C — 1年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28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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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場所經會勘通過並取得證明文件後,免辦理當次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的期間,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第 12 條分甲類與甲類以外兩種。

正解理由

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第 12 條,經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會勘通過依法取得使用執照、變更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許可等證明文件之合法場所,於該證明文件申請範圍內之消防安全設備,符合「甲類場所:自該證明文件核發之日期起算,距申報期限在六個月以內」或「甲類以外場所:自該證明文件核發之日期起算,距申報期限在一年以內」者,管理權人免辦理當次檢修及申報。工廠不屬甲類場所,適用一年,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6 個月是同條第一款甲類場所的期間,工廠並非甲類場所,不適用該款。

  2. (B)

    9 個月不是第 12 條所定的期間,該條只有六個月與一年兩種級距。

  3. (C)

    與同條第二款「甲類以外場所……距申報期限在一年以內」相符,為本題應選者。

  4. (D)

    條文既明定符合上述期間者免辦理當次檢修及申報,即非仍應辦理當次檢修申報。

記憶點

免辦當次檢修申報的兩個期間:甲類場所六個月以內、甲類以外場所一年以內,均自證明文件核發日起算至申報期限。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是《消防法》第 9 條第 2 項授權訂定的辦法,把檢修項目、檢修方式與申報程序整合成一部。其架構是:第 2 條列檢修項目為滅火設備、警報設備、避難逃生設備、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消防安全設備或必要檢修項目;第 4 條規定檢修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依《消防法》第 6 條第 3 項或《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 條核准或認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應依申請核准或認可時提具之檢修方法及表格進行檢修;第 5 條規定檢修頻率及申報期限;第 8 條規定受託檢修之檢修人員或檢修機構應將檢修報告書及各該設備之種類及數量表、配置平面圖、檢修人員或機構證明文件影本、檢修人員講習訓練積分證明文件影本交付管理權人。

第 12 條的免辦理當次檢修及申報有三層要件:一是場所須經所在地主管機關會勘通過並依法取得使用執照、變更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許可等證明文件的合法場所;二是限於該證明文件申請範圍內之消防安全設備;三是核發日距申報期限的長度,甲類場所六個月以內、甲類以外場所一年以內。其道理在於設備方經審查、查驗合格,短期內重複檢修申報並無實益。

易混淆的是兩份名稱相近的文件:本辦法有條號,管的是程序與申報;《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無條號、體例為章節,管的是每種設備怎麼檢修。另依《消防法》第 9 條第 1 項,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檢修專業機構辦理,一定規模以上場所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辦理,僅設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設備之場所得由管理權人自行辦理;違反者依同法第 38 條第 2 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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