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消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訓練機構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其講習訓練時數,初訓不得少於 X 小時;複訓不得少於 Y 小時,X、Y 分別為多少?
- AX=6;Y=2
- BX=6;Y=3
- CX=12;Y=3
- DX=12;Y=6
正解 D — X=12;Y=6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23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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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防火管理人的資格與講習訓練時數,考的是初訓與複訓兩個時數。
正解理由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第一項定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訓練機構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第二項定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初訓合格後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複訓一次;第三項則明定「第一項講習訓練時數,初訓不得少於十二小時;複訓不得少於六小時」。題幹所問的 X 為初訓時數、Y 為複訓時數,因此 X 為 12、Y 為 6,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X=6;Y=2:兩個時數都與第 14 條第三項所定的十二小時、六小時不合。
- (B)
X=6;Y=3:初訓寫成六小時,實為複訓時數之值;複訓三小時亦非該項所定。
- (C)
X=12;Y=3:初訓十二小時相符,但複訓所定為六小時,三小時不合。
- (D)
X=12;Y=6:與第 14 條第三項逐字相符,是正確組合。
記憶點
防火管理人初訓十二小時、複訓六小時,複訓時數恰為初訓的一半。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施行細則第 14 條只有三項,卻把防火管理人的「人」這一面交代完整。第一項是資格條件,包含兩個要件:一是身分要件,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也就是在場所內對人員與作業具有指揮監督地位者;二是訓練要件,須經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訓練機構,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講習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才得充任。第二項是訓練的分類與週期,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初訓合格後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複訓一次。第三項則是時數下限,初訓不得少於十二小時,複訓不得少於六小時。
這三項合起來會生出好幾種題型:問時數的(本題)、問複訓週期的(三年)、問資格層級的(管理或監督層次)、以及問訓練機構的(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訓練機構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條文用的是「不得少於」,屬於下限規定,選項若寫成「應為十二小時」在語意上就與條文不同,這是細節型考題常見的改寫方式。另一個易錯點是把第二項的三年複訓週期與第三項的六小時複訓時數混在一起記成「每三年六小時」以外的組合。
防火管理人制度的完整脈絡是:母法《消防法》第 13 條第一項課予管理權人遴用義務,第三項要求遴用後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施行細則第 13 條劃定哪些場所需要遴用;第 14 條規範這個人要具備什麼資格、受多少訓練;第 15 條規範他要製定的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哪十款事項;第 16 條處理管理權分屬時共同消防防護計畫的協議與召集人推舉。把第 13 至 16 條當成一條時間軸來讀,從「哪些場所要做」到「誰來做」再到「做什麼」,比逐條硬背有效得多,也比較不會在考場上把時數、週期、面積門檻這幾組數字互相張冠李戴。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