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場所,何者不屬於消防法施行細則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 A總樓地板面積 300 平方公尺之俱樂部
- B總樓地板面積 300 平方公尺之遊藝場
- C總樓地板面積 300 平方公尺之醫院
- D總樓地板面積 300 平方公尺之補習班
正解 B — 總樓地板面積 300 平方公尺之遊藝場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22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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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所列「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用途名稱與面積門檻,判斷哪一項未被列舉。
正解理由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該條係以列舉方式逐款臚列用途類別,其中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屬明文列舉之用途,但條文並無「遊藝場」此一用途名稱;名稱不在列舉範圍內者,即不因面積達三百平方公尺而納入。題目問不屬於者,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屬於。俱樂部為條文第一款明文列舉之用途,與戲院、歌廳、舞廳、夜總會等併列,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自屬適用。
- (B)
不屬於。條文列舉者為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並未使用「遊藝場」之用途名稱,故不落入本條範圍,為本題答案。
- (C)
屬於。醫院為條文明文列舉之用途,與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等同款,屬防火管理應適用場所。
- (D)
屬於。補習班於條文中以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為門檻,本項達三百平方公尺,已逾門檻。
記憶點
名稱先對、面積再對;條文只有電子遊戲場與資訊休閒場所,沒有「遊藝場」。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是防火管理義務的入口條文,判斷方法有固定順序:先看用途名稱是否在列舉之列,再看該款是否附加面積或人數門檻。條文的分款邏輯大致是:第一款為娛樂性、高密度且夜間使用之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等);第二款為視聽、理容、酒類供應等包廂式場所;第三款為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其後各款則為觀光旅館、旅館、商場、餐廳、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學校、圖書館、幼兒園、補習班、工廠、倉庫、地下建築物等,並各自搭配樓地板面積門檻。命題者的手法有二:一是換用一個近似但非條文用語的名稱(如本題的遊藝場、或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寫成安養中心),二是把面積門檻上下調動(如把補習班的二百平方公尺寫成三百)。
之所以要用列舉加門檻的方式,而非一律以面積規範,是因為火災風險與「使用型態」高度相關:包廂式、夜間營業、避難者不熟悉路線的場所,即使面積不大也可能造成重大傷亡;反之倉庫、工廠等雖面積龐大,但人員密度低、熟悉動線,門檻可放寬。歷年重大公共場所火災後,本條屢次增列用途(如資訊休閒場所、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是條文動態調整的典型例子。
答題技巧:遇到「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之某某場所」型題目,先在腦中把該用途歸入「無面積門檻」「二百平方公尺門檻」「三百平方公尺門檻」「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四個桶子,再看名稱是否確實出現在條文。名稱不存在者一律排除,這比硬背所有數字更穩。
※ 本條用途類別歷年續有增修,引用時以現行條文為準。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