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1 單選 · 1.25 分

依消防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1. A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
  2. B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3. C地面樓層達 11 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4. D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正解 B —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21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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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法》第 13 條防火管理制度三項規定的主體與程序,考的是誰遴用、誰製定消防防護計畫。

正解理由

依《消防法》第 13 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條文的結構是管理權人負責遴用防火管理人,並責成該防火管理人製定消防防護計畫;製定計畫的人是防火管理人,不是管理權人。選項 B 把製定主體寫成管理權人,與該項所定不符,本題問的是何者錯誤,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正確:第 13 條第一項前段即定管理權人應遴用防火管理人。

  2. (B)

    錯誤:依第一項,消防防護計畫係管理權人責成防火管理人製定,選項逕以管理權人為製定主體。

  3. (C)

    正確:與第 13 條第二項所定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核備相符。

  4. (D)

    正確:與第 13 條第三項「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相符。

記憶點

管理權人負責遴用與報請核備,消防防護計畫由防火管理人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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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全條只有三項,卻是消防法規概要出題密度最高的條文之一,因為它一次串起三個子法概念。第一項處理一般情形:適用對象是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義務人是管理權人,動作有四個層次,即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依該計畫執行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第二項處理管理權分屬的情形: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第三項則是人事異動的備查義務: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命題者最愛在三處動手腳,一是把遴用與製定的主體對調,二是把核備寫成備查、備查寫成核備,三是把第二項的十一層改成七層或十六層。

配套的子法規定分散在《消防法施行細則》。何謂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見施行細則第 13 條所列九款,其中電影片映演場所、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以及觀光旅館、旅館、醫院、療養院、養老院、學校等不設面積門檻,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為五百平方公尺以上,餐廳為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補習班或訓練班為二百平方公尺以上,工廠或機關(構)為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且員工三十人以上。

防火管理人的資格與訓練見施行細則第 14 條,須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受訓合格領有證書,初訓不得少於十二小時、複訓不得少於六小時,且初訓合格後每三年至少複訓一次。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的事項見施行細則第 15 條,共十款。共同消防防護計畫的協議方式見施行細則第 16 條,由各管理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協議製定,無法互推時得申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指定。

把母法第 13 條與施行細則第 13 至 16 條當成一組來背,一次可以覆蓋防火管理這個主題的大半考點。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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