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9 單選 · 1.25 分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之規定,有關室內消防栓加壓送水裝置的減壓措施性能檢查,若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達顯著滅火困難者設置之第一種滅火設備之消防栓,其放水壓力應在 a kgf/cm2 以上、b kgf/cm2 以下。a、b 各為何值?

  1. Aa=1;b=7
  2. Ba=1.7;b=7
  3. Ca=2.5;b=7
  4. Da=3.5;b=7

正解 D — a=3.5;b=7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9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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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顯著滅火困難場所所設第一種滅火設備(室內消防栓)之放水壓力範圍,下限三點五、上限七 kgf/cm²。

正解理由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205 條,達顯著滅火困難者設置之第一種滅火設備,其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應在三點五 kgf/cm² 以上、放水量在每分鐘二百六十公升以上;檢修基準之減壓措施性能檢查則以七 kgf/cm² 為壓力上限,避免瞄子反作用力過大而無法操作。故 a=3.5、b=7,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一 kgf/cm² 是一般場所第二種室內消防栓的放水壓力下限,不能用於公共危險物品之顯著滅火困難場所。

  2. (B)

    一點七 kgf/cm² 為一般場所第一種室內消防栓的放水壓力下限,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體系的數值,法源不同。

  3. (C)

    二點五 kgf/cm² 是撒水頭放水壓力上限一〇 kgf/cm² 體系中常見的干擾值,並非本題所問之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下限。

  4. (D)

    正確,下限三點五反映六類物品火災需要更高射程與衝擊力,上限七則為操作安全所設的減壓門檻。

記憶點

一般場所一點七、公共危險物品三點五,上限一律七。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放水壓力的下限與上限,是兩種完全不同的立法目的。下限管的是「打得到、壓得住」:公共危險物品多屬第四類易燃液體,火焰輻射熱強、燃燒面積擴張快,操作人員必須站在較遠處射水,因此瞄子出口壓力要求由一般場所的一點七 kgf/cm² 提高到三點五 kgf/cm²,放水量也由每分鐘一百三十公升提高到二百六十公升,等於水量加倍、壓力加倍,射程與冷卻能力才足以壓制。上限管的是「人握得住」:瞄子的反作用力與放水壓力、噴嘴口徑成正比,壓力過高時單人操作會被水帶推開而失控,故條文要求高層或高揚程系統設置減壓孔板、減壓閥等減壓措施,將末端壓力壓在七 kgf/cm² 以下,檢修時即以壓力表實測是否落在上下限之間。

單位換算是本類題目的第二個得分點:一 kgf/cm² 約等於 ○·○九八 MPa,約等於十公尺水頭;故三點五 kgf/cm² 約 ○·三五 MPa、約三十五公尺水頭,七 kgf/cm² 約 ○·七 MPa、約七十公尺水頭。近年條文多改以 MPa 表示,遇到 kPa/MPa 版本的題目直接以「一 kgf/cm² ≒ 一〇〇 kPa」快速對應即可。

易混淆對照:第一種與第二種室內消防栓的差異在操作人數與水量——第一種為雙人操作、放水量每分鐘一百三十公升以上、水帶接頭距各部分水平距離二十五公尺以下;第二種為單人可操作之保形水帶(皮管)式、放水量每分鐘六十公升以上、水平距離十五公尺以下。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的第一種滅火設備即指室內消防栓與室外消防栓,第二種指自動撒水設備,第三種為水霧、泡沫、二氧化碳等,第四種為大型滅火器,第五種為滅火器與水桶砂土,這套「種別」編號與一般場所的「第一種、第二種室內消防栓」是兩套不同分類,切勿混用。

※ 條號請以現行法規為準。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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