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之規定,有關室內消防栓加壓送水裝置的減壓措施性能檢查,若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達顯著滅火困難者設置之第一種滅火設備之消防栓,其放水壓力應在 a kgf/cm2 以上、b kgf/cm2 以下。a、b 各為何值?
- Aa=1;b=7
- Ba=1.7;b=7
- Ca=2.5;b=7
- Da=3.5;b=7
正解 D — a=3.5;b=7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9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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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室內消防栓設備性能檢查中,加壓送水裝置減壓措施的放水壓力判定值,且題幹指定的是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的但書情形。
正解理由
依該基準室內消防栓設備之性能檢查,加壓送水裝置減壓措施的判定方法明定「放水壓力應在 1.7kgf/cm² 以上 7kgf/cm² 以下。但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達顯著滅火困難者設置之第一種滅火設備之消防栓,其放水壓力應在 3.5kgf/cm² 以上 7kgf/cm² 以下」。題幹的場所條件與但書逐字相同,因此 a 為 3.5、b 為 7,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a=1;b=7:上限相符,但該判定方法對兩種情形所定的下限分別是 1.7 與 3.5,下限寫成 1 與兩者都不合。
- (B)
a=1.7;b=7:這是該判定方法本文所定的一般情形,題幹問的是但書所定的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兩者不可互換。
- (C)
a=2.5;b=7:上限相符,下限 2.5 與該判定方法所列的 1.7、3.5 均不同。
- (D)
a=3.5;b=7:與但書逐字相符,是正確組合。
記憶點
室內消防栓減壓措施一般是 1.7 到 7,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達顯著滅火困難者的第一種滅火設備是 3.5 到 7,上限同為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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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壓措施的檢查方法有兩項:以目視確認減壓閥等有無洩漏、變形;並打開距加壓送水裝置最近及最遠的消防栓開關閥,確認壓力是否在規定之範圍。判定時除放水壓力區間外,還要求應無洩漏、變形、損傷等。判定值同時設有下限與上限,量測點也同時取最近與最遠兩處,這個對應關係是本項檢查的體例特徵。
加壓送水裝置的性能檢查依送水方式分為幫浦方式、重力水箱方式、壓力水箱方式,再加上減壓措施共四部分。幫浦方式又分電動機與幫浦:電動機部分用手轉動確認回轉軸能否圓滑回轉、確認軸承部潤滑油有無污損變質及是否達必要量、以板手確認軸接頭有無鬆動、操作啟動裝置確認本體性能,判定時本體應無顯著發熱、異常振動、不規則或不連續之雜音,且回轉方向正確。幫浦部分除回轉軸與軸承部外,還要確認底部有無顯著漏水、關掉表計之控制水閥將水排出後連成表及壓力表指針是否指在 0 之位置,以及先關閉吐出側制水閥使幫浦啟動、再緩緩打開性能測試用配管之制水閥,由流量計及壓力表確認額定負荷運轉及全開點時之性能,判定為吐出壓力及吐出水量均達規定值以上。注意事項並明定除需操作啟動檢查性能外,其餘均需先切斷電源。
重力水箱方式是以壓力表測試重力水箱最近及最遠的消防栓開關閥之靜水壓力,判定應為設計上之壓力值;壓力水箱方式則打開排氣閥確認能否自動啟動加壓,判定為壓力降低應能自動啟動、壓力達到時應能自動停止,並提醒打開排氣閥時閥類應慢慢開啟。
本題最容易混淆的地方,是同一段判定方法裡並列了兩組下限:一般情形 1.7kgf/cm²、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達顯著滅火困難者設置之第一種滅火設備 3.5kgf/cm²,上限則同為 7kgf/cm²。命題者只要在題幹加一句場所敘述,答案就從 B 換到 D,作答時務必先讀場所條件再挑數值。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