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之規定,瓦斯漏氣檢知器的設置位置,當瓦斯對空氣之比重未滿 1 時,檢知器下端,應裝設在天花板下方 a 公分範圍內;瓦斯對空氣之比重大於 1 時,檢知器上端,應裝設在距樓地板面 b 公分範圍內。a、b 各為何值?
- Aa=20;b=30
- Ba=30;b=30
- Ca=30;b=20
- Da=20;b=20
正解 B — a=30;b=30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7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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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瓦斯漏氣檢知器的裝置高度,是以「瓦斯比空氣輕或重」決定裝在天花板側還是樓地板側,兩個數值都是三十公分。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41 條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外觀檢查,瓦斯對空氣之比重未滿一時,瓦斯會往上積聚,檢知器「下端」應裝設在天花板下方三十公分範圍內;比重大於一時,瓦斯沉降至地面,檢知器「上端」應裝設在距樓地板面三十公分範圍內。故 a=30、b=30,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a=20 錯誤,輕質瓦斯(如天然氣)之檢知器下端限制值為天花板下方三十公分,並非二十公分;b=30 雖對,整組仍不成立。
- (B)
正確,兩種比重情形的限制值同為三十公分,且分別管制檢知器的下端與上端,與條文一致。
- (C)
a=30 正確但 b=20 錯誤,重質瓦斯(如液化石油氣)之檢知器上端限制值為距樓地板面三十公分,非二十公分。
- (D)
a、b 皆誤植為二十公分,兩個數值均與條文不符。
記憶點
瓦斯漏氣檢知器「輕的貼天花板、重的貼地板,兩邊都是三十公分」。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檢知器設置規定,核心邏輯來自氣體擴散行為:天然氣主成分甲烷分子量約 16,對空氣(平均分子量約 29)之比重約 0.55,外洩後迅速上升至天花板面下形成可燃層;液化石油氣主成分丙烷分子量約 44、丁烷約 58,比重大於一,外洩後沿地面流動並積聚於低窪處。因此條文不是把檢知器一律裝在同一高度,而是要求「檢知器最靠近積聚面的那一端」進入積聚層三十公分內,輕瓦斯管末端(下端)、重瓦斯管上端,管制端點不同是本題最常被忽略的細節,也是命題者拿來設陷阱之處。
配套規定同樣常考:檢知器與瓦斯燃燒器具或導管貫穿部之水平距離應在八公尺以內;設有樓板挑高或天花板有淨高六十公分以上樑時,輕瓦斯之檢知器應設於瓦斯燃燒器具側之樑外;檢知器不得設在出入口附近有外部空氣流通處、換氣口一點五公尺範圍內,以免氣流稀釋而延遲動作。動作時間亦有上限,檢知器由檢知至發出警報之時間不得超過六十秒,警報裝置音壓在一公尺處應在七十分貝以上。
易混淆對照:瓦斯漏氣檢知器屬「氣體濃度感應」,探測器則屬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熱、煙感應元件,兩者設置高度依據完全不同——定溫式、差動式探測器裝設高度以樓板高度與探測區域劃分決定,偵煙式另有走廊步行距離規定,切勿把三十公分的規則套到探測器上。檢修申報時,瓦斯漏氣檢知器的外觀檢查即逐一核對上述位置與距離,性能檢查則以加瓦斯試驗器確認動作時間與警報連動。
※ 條號請以現行法規為準,數值部分歷年未變動。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