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0 單選 · 1.25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易燃液體,係指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在攝氏多少度以下之液體?

  1. A47
  2. B93
  3. C100
  4. D130

正解 B — 93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0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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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易燃液體之法定定義門檻,即以閃火點攝氏溫度區分「易燃液體」與「可燃液體」,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3 條用詞定義。

正解理由

依《公共危險物品設置標準》第 3 條之用詞定義,易燃液體係指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在攝氏 93 度以下之液體;閃火點超過攝氏 93 度者則歸為可燃液體。此一 93 度門檻與國際化學品分類及標示調和制度(GHS)對 flammable liquid 的界定一致,我國法規係比照調和而來,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攝氏 47 度並非易燃液體之總門檻,該量級的溫度較常出現在個別物質分類或閃火點級距的中間切點,不是本定義所採之數值。

  2. (B)

    攝氏 93 度即條文明定之易燃液體閃火點上限,與 GHS 之分類界線相同,與題意相符。

  3. (C)

    攝氏 100 度是水的沸點,直覺上好記所以常被設為誘答,但法規定義並未採用此值。

  4. (D)

    攝氏 130 度已超過可燃液體與易燃液體的分界,屬於高閃火點之可燃液體範圍。

記憶點

九十三度畫一條線:線下叫易燃,線上叫可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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閃火點(flash point)是指液體表面揮發之蒸氣與空氣形成之混合氣,遇引火源可產生一閃即滅火焰的最低液溫;它衡量的是「液體多容易產生足以被點燃的蒸氣濃度」,而不是液體本身多容易燒。閃火點愈低,代表在常溫甚至低溫下液面上方就已達到燃燒下限(LEL),只要有火花即可引燃,因此法規以閃火點作為分級管制的核心指標。攝氏 93 度這個看似奇怪的數字,其實來自華氏 200 度(200 °F ≒ 93.3 °C)的換算,是國際上長期沿用的分界,我國在與 GHS 接軌時直接調和採用,所以背它時可以用「93 就是華氏 200」來記,避免與 100 度混淆。

必須與本定義區分的是六類物品分類體系: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之下再依閃火點細分為特殊易燃物、第一石油類、酒精類、第二石油類、第三石油類、第四石油類及動植物油類,各類別另有自己的閃火點級距與管制量(如第一石油類閃火點未達攝氏 21 度、第二石油類 21 度以上未達 70 度、第三石油類 70 度以上未達 200 度)。考題最常見的陷阱,就是把石油類細分級距的數字拿來當作易燃液體總定義的答案,或反過來。

另一組易混概念是「閃火點」與「著火點(發火溫度)」:前者需要外部引火源,後者是無外部火源即自行起火的最低溫度,兩者數值差距可達數百度,命題者會以「不需引火源」等字眼暗示,讀題時要抓住這個關鍵字。相關考點還包括管制量計算、同一場所儲存二種以上物品時之倍數合計,以及依倍數決定應設置之滅火設備種類。※ 本辦法之用詞定義曾配合國際分類調和修正,條號請以現行法規為準。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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