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易燃液體,係指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在攝氏多少度以下之液體?
- A47
- B93
- C100
- D130
正解 B — 93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0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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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中「易燃液體」的閃火點定義門檻。
正解理由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3 條,第四類為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各類物品之種類、分級及管制量如附表一。附表一第四類的種類欄逐字寫著:易燃液體,指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在攝氏九十三度以下之液體;同欄並定義可燃液體為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超過攝氏九十三度未滿攝氏二百五十度之液體。九十三度即為兩者的分界值,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攝氏四十七度落在附表一第二石油類(閃火點在攝氏二十一度以上、未達七十度)的區間內部,不是易燃液體定義的界線。
- (B)
攝氏九十三度與附表一第四類種類欄對易燃液體之定義逐字相符。
- (C)
攝氏一百度是同辦法第 8 條第一項所稱「高閃火點物品」的門檻,指閃火點在攝氏一百度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屬另一個概念。
- (D)
攝氏一百三十度落在附表一第三石油類(閃火點在攝氏七十度以上、未達二百度)的區間內部,也不是易燃液體與可燃液體的分界。
記憶點
九十三度以下是易燃液體,超過九十三度未滿二百五十度是可燃液體,一百度以上另稱高閃火點物品。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第四類同時牽涉定義、分級與管制量三層,三層要分開記。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3 條,公共危險物品分六類:第一類氧化性固體、第二類易燃固體、第三類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第四類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第六類氧化性液體;種類、分級及管制量則全部落在附表一,所以問「某物質屬第幾類、管制量多少」時,依據是附表一而不是第 3 條本身。
附表一第四類的種類欄依閃火點由低到高排成七目:特殊易燃物指在一大氣壓時自燃溫度在攝氏一百度以下之物品,或閃火點低於攝氏零下二十度且沸點在攝氏四十度以下之物品;第一石油類指閃火點未達攝氏二十一度者;酒精類指一個分子的碳原子數在一到三之間並含有一個飽和的羥基(含變性酒精),但酒精含量未達百分之六十之水溶液,以及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含量未達百分之六十且其閃火點與燃燒點超過酒精含量百分之六十水溶液之閃火點及燃燒點者除外;
第二石油類指閃火點在攝氏二十一度以上、未達七十度者;第三石油類指閃火點在攝氏七十度以上、未達二百度者;第四石油類指閃火點在攝氏二百度以上、未滿二百五十度者;動植物油類指從動物的脂肪、植物的種子或果肉抽取之油脂,一大氣壓時閃火點未滿攝氏二百五十度者。前五目冠以「易燃液體」的定義,後兩目所在的區段則由「可燃液體」統攝,九十三度正是這條分界線。
管制量的分級體例也要一併記:第四類是按非水溶性液體與水溶性液體分流,特殊易燃物五十公升,第一石油類非水溶性二百公升、水溶性四百公升,酒精類四百公升,第二石油類非水溶性一千公升、水溶性二千公升,第三石油類非水溶性二千公升、水溶性四千公升,第四石油類六千公升,動植物油類一萬公升。附表一備註四並定義水溶性液體,指在一大氣壓下攝氏二十度時與同容量之純水一起緩慢攪拌,當該混合液停止轉動後呈現顏色均一無分層現象者,非水溶性液體則指水溶性液體以外者;備註三則說明酒精類、第二至第四石油類但書所稱的含量均指重量百分比。儲存二種以上物品時,依備註二以各該物品數量除以其管制量,所得商數之和大於一時,即視為達管制量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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