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販賣場所內設六類物品調配室者,調配室出入口應設置多少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 A0.5
- B1
- C2
- D3
正解 B — 1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9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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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第一種販賣場所內設六類物品調配室時,出入口防火門的防火時效。
正解理由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四款,第一種販賣場所內設六類物品調配室者,其樓地板面積應在六平方公尺以上、十平方公尺以下,應以牆壁分隔區劃,地板應為不滲透構造並設置適當傾斜度及集液設施,出入口應設置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有積存可燃性蒸氣或可燃性粉塵之虞者並應設置排除設備。題目所問即該款第四目,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0.5 小時即三十分鐘,是第 17 條第三款第四目對該場所「窗戶及出入口」所定之防火時效,非調配室出入口之規定。
- (B)
1 小時與第 17 條第四款第四目「出入口應設置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逐字相符。
- (C)
2 小時見於同辦法第 14 條第二項,是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免除保留空地限制時所設防火牆之防火時效,與調配室無關。
- (D)
第 17 條第四款就調配室出入口所定之時效為一小時以上,並未出現三小時。
記憶點
調配室六到十平方公尺、牆壁區劃、不滲透地板加集液設施,出入口一小時防火門。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要看懂本題,先回到《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 條對處理場所的分類:販賣場所分為第一種(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數量未達管制量十五倍)與第二種(數量達管制量十五倍以上、未達四十倍);除販賣場所外,其他一日處理六類物品數量達管制量以上者為一般處理場所。倍數是分流的關鍵,一旦分流錯誤,後面整組構造規定都會套錯。
第 17 條規範第一種販賣場所,結構分四款:第一款應設於建築物之地面層;第二款應在明顯處所標示有關消防之必要事項;第三款針對使用建築物之部分,要求牆壁應為防火構造或以不燃材料建造(與其他使用部分之隔間牆應為防火構造)、樑及天花板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上層之地板應為防火構造(其上無樓層者屋頂應為防火構造或以不燃材料建造)、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窗戶及出入口裝有玻璃時應為鑲嵌鐵絲網玻璃或具有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
第四款才是調配室,五個目依序為樓地板面積六平方公尺以上十平方公尺以下、以牆壁分隔區劃、地板不滲透構造並設適當傾斜度及集液設施、出入口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有積存可燃性蒸氣或可燃性粉塵之虞者應設置將蒸氣或粉塵有效排至屋簷以上或室外距地面四公尺以上高處之設備。
三十分鐘與一小時同時出現在同一條,是本題最容易失分之處:三十分鐘屬於「場所本身」的窗戶及出入口,一小時屬於「調配室」的出入口。第二種販賣場所則由第 18 條規範,該條明定除準用前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目及第四款規定外,其牆壁、樑、柱及地板應為防火構造,上層之地板應為防火構造並設有防止火勢向上延燒之設施,窗戶應設置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窗(有延燒之虞者不得設置),出入口應設置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但有延燒之虞者應設置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因為第 18 條準用第 17 條第四款,第二種販賣場所若設調配室,同樣適用上述五目。
延伸考點是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的構造(第 15 條):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牆壁開口有延燒之虞者,應設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請以場所別分開記。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