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製造場所與收容人數在 300 人以上的三溫暖,安全距離需多少公尺以上?
- A20
- B30
- C50
- D100
正解 B — 30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7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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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對外應保持之安全距離級距,屬《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13 條明定的法定數值。
正解理由
依《公共危險物品設置標準》第 13 條,製造場所之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各類保護對象應保持之安全距離採級距式規定:與供公眾使用之特定場所(電影院、酒家、觀光旅館,以及收容人數在 300 人以上之三溫暖等)應在 30 公尺以上;與住宅 5 公尺以上;與一般建築物 10 公尺以上;與六類物品以外之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設施 20 公尺以上;與古蹟 50 公尺以上。題目設定的三溫暖收容人數達 300 人以上,正落在「供公眾使用場所」級距,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20 公尺是對六類物品以外之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設施所定的距離,保護對象種類與本題不同。
- (B)
30 公尺即同條對收容人數 300 人以上三溫暖等公眾使用場所所定之最小安全距離,與題意相符。
- (C)
50 公尺之級距係為古蹟等具文化保存價值建築物而設,適用對象不及於三溫暖。
- (D)
100 公尺在第 13 條各款安全距離中並不存在,屬把級距任意放大的干擾選項。
記憶點
距離由大而小背成一串:古蹟五十、公眾三十、高壓二十、建物十、住宅五。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安全距離(保安距離)的立法邏輯是「以空間換取安全」:製造場所一旦發生洩漏、火災或爆炸,輻射熱與爆風壓會隨距離平方衰減,因此法規不去要求每一種保護對象都做同樣的防護構造,而是依「該對象一旦受害後果多嚴重、避難多困難」分級拉開距離。古蹟受損不可回復,故給到 50 公尺;電影院、酒家、觀光旅館與收容人數 300 人以上之三溫暖,共同特徵是人員密集、對環境不熟、又常處於視線受限或衣著不便的狀態,避難速度慢,因此列為 30 公尺級距。三溫暖之所以特別被點名,與早年三溫暖、視聽歌唱場所連續發生重大傷亡火災、促成消防法制大幅修正的背景直接相關,命題者反覆考它就是要考生記住「收容人數 300 人」這個門檻數字。
數值對照可整理成:古蹟 50 公尺/供公眾使用之特定場所 30 公尺/六類物品以外之高壓氣體設施 20 公尺/一般建築物 10 公尺/住宅 5 公尺;另對電壓超過 35,000 伏特之高架電線亦有距離規定。易混淆之處在於「安全距離」與「保留空地」是兩個不同制度:安全距離管的是場所外牆到「外部保護對象」的水平距離,保留空地管的是場所周圍自身應留設的空地寬度(依管制量倍數分為 3 公尺、5 公尺以上等),兩者要同時滿足,考題常把兩組數字互換來設陷阱。
同一條文的其他考法包括:以管制量倍數判斷應否設保留空地、以場所類別(製造場所/室內儲存場所/室外儲槽)比較安全距離適用差異,以及在特定條件下經主管機關核可得減免距離的例外規定。※ 本辦法歷經多次修正,條號與級距請以最新公布條文為準。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