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之規定,所謂的集合住宅,係指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幾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
- A2
- B3
- C4
- D5
正解 B — 3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1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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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對「集合住宅」的定義要件。
正解理由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二十一款,集合住宅指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三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該款的成立要件有二:一是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二是住宅單位數。題幹已把第一個要件寫在句子裡,所問即第二個要件的門檻,該款定為三個住宅單位以上,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二個住宅單位未達該款所定之三個以上,不符合集合住宅的定義要件。
- (B)
三個住宅單位以上與第 1 條第二十一款逐字相符,是定義所定的最低門檻。
- (C)
四個住宅單位雖然已經超過該款門檻、實際上也會構成集合住宅,但題目問的是條文所定的定義值,該款寫的是三個以上。
- (D)
五個住宅單位同理,超過門檻不等於就是條文所定之數,第 1 條第二十一款明文為三個以上。
記憶點
集合住宅=共同基地+共同空間或設備+三個住宅單位以上,三者缺一不可。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是整部施工編的用語定義條,法規題常直接抄它的某一款當題幹,所以逐款熟悉遠比理解建築原理有效。與住宅單位有關的幾款要一起看:第二十一款集合住宅,指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三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第二十四款分戶牆,指分隔住宅單位與住宅單位或住戶與住戶或不同用途區劃間之牆壁;第二十三款分間牆,則是分隔建築物內部空間之牆壁。分戶牆與分間牆的差別在於它分隔的是「戶與戶」還是「同一戶內的空間」,這一組也是常考的對照。
第十九款居室的定義同樣值得連著背:供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使用之房間均稱居室,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廁所盥洗室、浴室、儲藏室、機械室、車庫等不視為居室;但旅館、住宅、集合住宅、寄宿舍等建築物,其衣帽間與儲藏室面積之合計以不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八分之一為原則。集合住宅在這一款裡再次出現,考題常拿「八分之一」與其他分數互換。
在消防端,集合住宅的定位同樣要記: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集合住宅與寄宿舍、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同列第二款乙類場所第七目。場所分類決定了應設哪些消防安全設備,也決定了檢修頻率——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第二項,甲類場所每半年實施一次檢查,甲類以外場所每年實施一次,乙類場所走的是後者。
本題型的解法可以固定成一套流程:先把題幹句子與第 1 條各款逐字對位,找出被挖空的是哪一個要件,再回想該款的數字。第 1 條裡數字型的定義還有第十七款閣樓(樓地板面積在該建築物建築面積三分之一以上時視為另一樓層)、第十八款夾層(同一樓層內夾層面積之和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或一百平方公尺者視為另一樓層)、第十六款地下層(天花板高度有三分之二以上在基地地面上者視為地面層)。這些分數與集合住宅的「三個住宅單位」一樣,都是純記憶分,考前掃一遍效益最高。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