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6 單選 · 1.25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係指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氣來源,其串接使用量達多少公斤以上之場所?

  1. A40
  2. B80
  3. C128
  4. D1000

正解 B — 80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6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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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條所定「容器串接使用場所」的成立門檻。

正解理由

依該辦法第 7 條第二項第三款,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中之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指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氣來源,其串接使用量達八十公斤以上之場所。題幹逐字問的即為此一門檻,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四十公斤未達第 7 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之八十公斤,尚不構成該款所稱之容器串接使用場所。

  2. (B)

    八十公斤與第 7 條第二項第三款「串接使用量達八十公斤以上」相符,為本題正解。

  3. (C)

    一百二十八公斤並非該款所定之門檻;一百二十公斤則是同辦法第 73-1 條第一項安全設施分級中第二個級距的起點,與成立門檻是兩回事。

  4. (D)

    一千公斤是第 73-1 條第一項所定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串接使用量不得超過之上限,並非場所成立的下限門檻。

記憶點

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八十公斤進門、一千公斤封頂」,中間再按一百二十、三百、六百公斤分級加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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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 條分兩項。第一項規範公共危險物品處理場所,分為販賣場所與一般處理場所:第一種販賣場所指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其數量未達管制量十五倍之場所;第二種販賣場所指數量達管制量十五倍以上、未達四十倍之場所;一般處理場所指除販賣場所以外,其他一日處理六類物品數量達管制量以上之場所。第二項規範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分三款:一、販賣場所,指販賣裝於容器之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所;二、容器檢驗場所,指檢驗供家庭用或營業用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場所;三、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指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氣來源,其串接使用量達八十公斤以上之場所。八十公斤是第二項第三款唯一的量化門檻。

達到門檻之後的管理密度,定於第 73-1 條第一項: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串接使用量不得超過一千公斤,並按四個級距逐級加嚴。八十公斤以上未滿一百二十公斤者,容器應放置於室外(放置室外確有困難且設有防止氣體滯留之有效通風裝置者不在此限)、有嚴禁煙火標示及滅火器、場所溫度應經常保持攝氏四十度以下並有防止日光直射措施、容器直立放置且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一百二十公斤以上未滿三百公斤者,除前款外,容器與用火設備保持二公尺以上距離、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

三百公斤以上未滿六百公斤者,除前二款外,應以書面向當地消防機關陳報、設置自動緊急遮斷裝置、容器放置於室外者應設有柵欄或圍牆並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且距離地面二點五公尺以上。六百公斤以上一千公斤以下者,除前三款外,容器與第一類保護物最近之安全距離應在十六點九七公尺以上,與第二類保護物最近之安全距離應在十一點三一公尺以上,但設有防護牆者不在此限。

同條第三項並定明,第一項場所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串接使用量得分別計算,這是計算型考題的關鍵但書。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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