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係指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氣來源,其串接使用量達多少公斤以上之場所?
- A40
- B80
- C128
- D1000
正解 B — 80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6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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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對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之定義門檻。
正解理由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4 條,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係指以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氣來源,其串接使用量達八十公斤以上之場所。此一門檻的意義在於:串接量達到該規模後,一旦洩漏所形成的可燃氣體雲量已足以造成重大氣爆,因此須納入容器放置位置、通風、與火源距離及安全管理之規範,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四十公斤低於條文所定門檻,屬一般小型商家或住宅常見的使用量級,尚未達到本辦法對容器串接使用場所的管制起點。
- (B)
八十公斤正是條文明定之串接使用量門檻,達此量即構成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並適用相關安全管理規定,為正解。
- (C)
一百二十八公斤並非本辦法所定的定義門檻,該類數字多出現於其他管制量或容器規格換算,套用於此即記錯。
- (D)
一千公斤數值過高,屬大量儲存或分裝場等級的概念,若以此為門檻將使絕大多數串接使用場所脫離管制,與立法目的不符。
記憶點
液化石油氣串接使用量八十公斤以上,就是容器串接使用場所。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液化石油氣以桶裝容器供氣時,餐飲業、小吃店、工廠常把多支容器以集合管串接,以維持穩定的氣化量。串接的容器愈多,同一地點的可燃氣體潛在總量愈大,洩漏時形成的爆炸性混合氣範圍也愈廣。法規因此不管制單支容器,而是以「串接使用量」作為門檻,達八十公斤以上即列為容器串接使用場所,納入管理。
構成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後,隨之而來的義務包括:容器不得設於地下室或通風不良處所、應與火源保持規定距離、容器放置場所之通風與遮陽要求、設置氣體漏氣警報設備或緊急遮斷裝置的規定,以及管理權人應遵行的安全管理事項。這些規定共同構成「早期偵知、限制洩漏量、隔離火源」的三層防護。
易混淆概念對照:本辦法同時規範公共危險物品(第一類至第六類)與可燃性高壓氣體兩大體系。前者以「管制量」倍數決定是否為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並適用不同構造與安全距離;後者則以容器串接使用量、儲存量等重量門檻劃線。考生應把「管制量倍數」與「公斤門檻」分開記憶,避免互相污染。
延伸考法包括: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儲存場所之設置規定、容器定期檢驗與認可制度、以及《消防法》對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備置安全檢查資料並保存二年之申報義務,兩部法規常在同一題組交錯出現。液化石油氣的物性也支撐了這套管制邏輯:其蒸氣比重大於空氣,洩漏後會沿地面流動並積聚於低窪處與地下空間,不像天然氣會上升逸散,因此容器不得置於地下室、氣體漏氣警報設備的探測部須設於接近地面的位置。把物性、設置限制與定義門檻串成一條因果鏈記憶,遠比死背八十公斤這個數字牢固。※ 條號請以現行法規為準。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