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設置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時,其水源容量與放水量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水源容量需加計配管內所需之水溶液量
- B水源容量應在 2 具瞄子同時放水 15 分鐘之水量以上
- C設於室內者,放水量在每分鐘 200 公升以上
- D設於室外者,放水量在每分鐘 400 公升以上
正解 B — 水源容量應在 2 具瞄子同時放水 15 分鐘之水量以上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24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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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的水源容量與放水量,考的是第四編另定的瞄子具數與放水時間。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百二十條第二款,使用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時,水源容量「應在四具瞄子同時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但瞄子個數未滿四個時,以實際設置個數計算。設於室內者,放水量在每分鐘二百公升以上;設於室外者,在每分鐘四百公升以上」。選項 B 所寫之二具瞄子、十五分鐘,與該款所定之四具、三十分鐘不同,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第二百二十條本文明定泡沫滅火設備之水源容量需達各款規定水溶液所需之水量以上,並加計配管內所需之水溶液量,本項與本文相符。
- (B)
該款所定為四具瞄子同時放水三十分鐘;本項所列之二具瞄子、十五分鐘,係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就一般場所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所定之值,與所問之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不同,為所問之錯誤敘述。
- (C)
該款後段明定設於室內者放水量在每分鐘二百公升以上,本項與之相符。
- (D)
該款後段明定設於室外者放水量在每分鐘四百公升以上,本項與之相符。
記憶點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移動式泡沫是四具瞄子、三十分鐘,室內二百公升、室外四百公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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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條全條共四款,把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泡沫滅火設備的水源容量一次規定完:第一款使用泡沫頭放射時,以最大泡沫放射區域繼續射水十分鐘以上之水量;第二款即本題所考之移動式;第三款使用泡沫射水槍時,在二具射水槍連續放射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第四款設置於儲槽之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之水量,為固定式泡沫放出口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表列之泡沫水溶液量乘以其液體表面積所能放射之量,加上補助泡沫消防栓依第二百十四條規定之放射量放射二十分鐘之水量。本文並要求各款水量均應加計配管內所需之水溶液量,這正是選項 A 的依據。
移動式的其他規格在第二百十九條:泡沫瞄子放射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 0.35 MPa 以上;泡沫消防栓設於室內者,準用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三十五條規定,設於室外者,準用第四十條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準用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的意思是水平距離比照第一種室內消防栓的二十五公尺以下;準用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款則是口徑六十三毫米以上、與建築物一樓外牆各部分之水平距離四十公尺以下,並於五公尺範圍內附設水帶箱。加壓送水裝置在第二百二十一條,重力水箱、壓力水箱、消防幫浦三者擇一,其必要落差、必要壓力與幫浦全揚程均以泡沫放出口、泡沫瞄子或泡沫射水槍之放射壓力換算後計入;同條第二項並定緊急電源除準用第三十八條外,供電容量應在所需放射時間之一點五倍以上。
一般場所的對應規定在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之水源容量,在二具泡沫瞄子同時放水十五分鐘之水量以上;同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水溶液量應加算充滿配管所需之泡沫水溶液量,且應加算總泡沫水溶液量之百分之二十。放射量與放射壓力則在第八十條:同一樓層各泡沫瞄子放射量應在每分鐘一百公升以上,全部泡沫消防栓箱數量超過二個時以同時使用二支泡沫瞄子計算;泡沫瞄子放射壓力應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泡沫原液應使用低發泡;並於水帶接頭三公尺範圍內設置泡沫消防栓箱,箱內配置長二十公尺以上水帶及泡沫瞄子乙具,箱面表面積在零點八平方公尺以上。兩編的瞄子具數、放水時間與放水量都不同,判斷題幹場所屬於哪一編是本題的第一步。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