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一防護對象物長寬高分別為 5 公尺、4 公尺及 1 公尺,若以高發泡局部放射泡沫滅火系統進行防護,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其防護面積應為多少平方公尺?
- A20
- B56
- C60
- D110
正解 D — 110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25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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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高發泡放出口採局部放射方式時,「防護面積」的法定核算方式——它不是水平投影面積,而是自防護對象外周線向外延伸後所包圍的面積。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目,防護面積「指防護對象外周線以高出防護對象物高度三倍數值所包圍之面積。但高出防護對象物高度三倍數值,小於一公尺時,以一公尺計」。本題防護對象高一公尺,三倍為三公尺,大於一公尺而不適用但書,故長寬各向外推三公尺後相乘,得一百十平方公尺,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二十平方公尺只是五乘四的水平投影面積,未依該目向外延伸,屬漏算外推部分。
- (B)
五十六平方公尺係把三公尺誤攤成兩側各一點五公尺(八乘七),與該目所定之外推量不符。
- (C)
六十平方公尺係把二十平方公尺直接乘以三(20×3),把「高度三倍」誤用在面積上而非邊長外推上。
- (D)
十一乘十等於一百十平方公尺,與該目所定之核算方式相符。
演算步驟
- 外推值=防護對象高度 × 3 = 1 公尺 × 3 = 3 公尺(三公尺大於一公尺,不適用但書);
- 長= 5 公尺 + 3 公尺 + 3 公尺 = 11 公尺;
- 寬= 4 公尺 + 3 公尺 + 3 公尺 = 10 公尺;
- 防護面積= 11 公尺 × 10 公尺 = 110 平方公尺。
記憶點
高發泡局部放射的防護面積,是「長寬各加兩個三倍高度」再相乘,三倍值未達一公尺時以一公尺計。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高發泡泡沫滅火設備的「防護面積」是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目特別定義出來的概念,與樓地板面積、水平投影面積都不一樣:以防護對象外周線為基準,向外延伸「高出防護對象物高度三倍」的數值,所包圍的面積才是防護面積;三倍數值小於一公尺時以一公尺計。例如防護對象高度零點二公尺者,三倍僅零點六公尺,仍須以一公尺外推。
算出防護面積之後,接著才是放射量。同款第二目定「高發泡放出口之泡沫水溶液放射量,防護面積每一平方公尺在每分鐘二公升以上」,本題防護面積一百十平方公尺,所需放射量即為每分鐘二百二十公升以上。水源部分依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局部放射時應依第七十三條核算之泡沫水溶液放射量,在樓地板面積最大區域能繼續放射二十分鐘以上;同條第二項另定計算之水溶液量應加算充滿配管所需之泡沫水溶液量,且加算總泡沫水溶液量之百分之二十。
易混淆對照:全區放射走的是「冠泡體積」,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二目定為「防護區域自樓地板面至高出防護對象最高點零點五公尺所圍體積」,是體積、外推值零點五公尺;局部放射走的是「防護面積」,是面積、外推值為高度三倍。兩者一個立體一個平面,單位與外推量都不同,考試最愛互換。同條第一款第五目另定,防護對象位置距離樓地板面高度超過五公尺且使用高發泡放出口時,應為全區放射方式。
延伸考點:膨脹比種類分第一種(八十以上二百五十未滿)、第二種(二百五十以上五百未滿)與第三種(五百以上一千未滿),全區放射的泡沫水溶液放射量依防護對象與膨脹比查表核算,飛機庫第一種為每分鐘每立方公尺冠泡體積二公升,室內停車空間或汽車修理廠第一種為一點一一公升,常與本題合併命題。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