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4 單選 · 1.25 分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下列何種場所需設置室外消防栓設備?

  1. A油漆作業場所之建築物及儲存場所之第 1 層及第 2 層總面積合計 2,000 平方公尺
  2. B石化作業場所之建築物及儲存場所之第 1 層及第 2 層總面積合計 3,500 平方公尺
  3. C易燃性液體物質之閃火點超過攝氏 60 度作業場所之建築物及儲存場所之第 1 層及第 2 層總面積合計 4,500 平方公尺
  4. D有可燃性物質存在,但僅形成小型火災作業場所之建築物及儲存場所第 1 層及第 2 層總面積合計 7,500 平方公尺

正解 B — 石化作業場所之建築物及儲存場所之第 1 層及第 2 層總面積合計 3,500 平方公尺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24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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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六條應設室外消防栓設備之面積門檻,先用第四條判定危險程度再套面積。

正解理由

依第四條第三款,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或石化作業場所、木材加工業作業場所及油漆作業場所等屬高度危險工作場所;依第十六條第一款,高度危險工作場所其建築物及儲存場所之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室外消防栓設備,選項的三千五百平方公尺已達門檻,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油漆作業場所依第四條第三款同屬高度危險工作場所,門檻為三千平方公尺,二千平方公尺未達。

  2. (B)

    石化作業場所為高度危險工作場所,三千五百平方公尺達三千平方公尺門檻,應設室外消防栓設備。

  3. (C)

    易燃性液體物質之閃火點超過攝氏六十度之作業場所,依第四條第四款屬中度危險工作場所,門檻為五千平方公尺,四千五百平方公尺未達。

  4. (D)

    有可燃性物質存在但存量少、延燒範圍小且僅形成小型火災者,依第四條第五款屬低度危險工作場所,門檻為一萬平方公尺,七千五百平方公尺未達。

記憶點

高度三千、中度五千、低度一萬平方公尺,全部都算第一層與第二層樓地板面積之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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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的門檻是面積,但真正的關卡在第四條的三段定義,考生必須先把場所歸到高度、中度或低度危險工作場所,面積才有比對的對象。第四條第三款高度危險工作場所包含:儲存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倉庫之高度超過五點五公尺者;易燃性液體物質之閃火點未超過攝氏六十度,與攝氏溫度為三十七點八度時其蒸氣壓未超過每平方公分二點八公斤或 0.28MPa 者;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或石化作業場所、木材加工業作業場所及油漆作業場所等。

第四款中度危險工作場所為:儲存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倉庫之高度未超過五點五公尺者,或易燃性液體物質之閃火點超過攝氏六十度之作業場所或輕工業場所。第五款低度危險工作場所為:有可燃性物質存在,但其存量少、延燒範圍小、延燒速度慢,僅形成小型火災者。同一個閃火點六十度,未超過即高度、超過即中度,是本條最愛被翻轉的切點。

第十六條除三檔面積外還有兩款配套:第四款規定不同危險程度工作場所均未達前三款標準時,以各款場所之實際面積為分子、各款規定之面積為分母分別計算,比例總合大於一者仍應設置;第五款規定同一建築基地內有二棟以上木造或其他易燃構造建築物,建築物間外牆與中心線水平距離第一層在三公尺以下、第二層在五公尺以下,且合計各棟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第二項則是免設規定:依本標準設有自動撒水、水霧、泡沫、二氧化碳、乾粉等滅火設備者,在該有效範圍內得免設室外消防栓設備。

延伸考點連結:算完應不應設,下一題常接第四十條的設置規定:口徑在六十三毫米以上、與建築物一樓外牆各部分之水平距離在四十公尺以下;瞄子出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二點五公斤以上或 0.25MPa 以上,出水量在每分鐘三百五十公升以上;開關位置不得高於地面一點五公尺並不得低於地面零點六公尺;五公尺範圍內附設水帶箱,箱面表面積在零點八平方公尺以上,箱內配置口徑六十三毫米及長二十公尺水帶二條。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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