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專用蓄水池至建築物各部分之水平距離,應在多少公尺以下?
- A100
- B150
- C200
- D250
正解 A — 100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26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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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專用蓄水池屬消防搶救上必要設備,其與建築物各部分之水平距離有法定上限。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5 條,消防專用蓄水池應設於消防車能接近至其二公尺範圍內易於抽水之處,且距建築物各部分之水平距離應在 100 公尺以下,其有效水量並以每 20 立方公尺為一個消防水量計算。100 公尺是以消防車自蓄水池抽水後,水帶佈線仍能到達建築物任一部分為前提所訂,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100 公尺正是條文明定之水平距離上限,符合消防車抽水加佈線的可及範圍,為正解。
- (B)
150 公尺已超出條文上限,常與室外消防栓相關距離或水源半徑的印象混淆而誤選。
- (C)
200 公尺為條文上限的兩倍,若照此設置,建築物遠端將落在有效佈線距離之外,不符規定。
- (D)
250 公尺距離最遠,更明顯逾越法定上限,實際搶救時水帶壓力損失過大,條文並無此數值。
記憶點
消防專用蓄水池「距建築物各部分 100 公尺以下、消防車可接近 2 公尺內」,水量以每 20 立方公尺為一單位。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消防專用蓄水池不是滅火設備,而是《設置標準》中「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的一環,服務對象是到場的消防車輛而非場所內的人員。它出現的場合通常是基地遼闊、樓層或面積達一定規模的建築物,市政消防栓水源不足以支應時,必須自備水源。理解這個定位,就能理解它的三個核心數值為什麼這樣訂:距建築物各部分水平距離 100 公尺以下,是為了讓車輛停放位置到起火建築的水帶佈線長度落在實務可接受範圍,佈線過長會產生難以克服的摩擦損失;消防車能接近至二公尺範圍內,是遷就吸水管的長度與操作空間;有效水量以每 20 立方公尺為一個消防水量,則便於依建築物規模倍數累加。
實務條文另訂有採水設備的要求:蓄水池深度在四點五公尺以上者應設加壓送水裝置,或設置適當之採水口、投入孔,並在明顯處標示。這些細節常與距離數值一起出成綜合敘述題。
易混淆的距離數值可整理成一組對照記憶:消防專用蓄水池至建築物各部分 100 公尺以下;連結送水管出水口在一般建築物為各層任一點水平距離 50 公尺以下、地下建築物 25 公尺以下;室內消防栓第一種為 25 公尺以下、第二種同為 25 公尺以下但放水量與口徑不同。把「100/50/25」三個層級記成「車外水源—樓層送水—室內操作」由遠而近的三段式,考場上就不容易張冠李戴。
同一條文的延伸考點還包括:蓄水池得與其他用途水池併用時的有效水量認定、以及有效水量須為法定水量以上並扣除無法抽取部分的觀念。
※ 消防搶救上必要設備各條文近年條號曾有調整,條號請以現行法規為準。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