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6 單選 · 1.25 分

消防專用蓄水池至建築物各部分之水平距離,應在多少公尺以下?

  1. A100
  2. B150
  3. C200
  4. D250

正解 A — 100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26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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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專用蓄水池的配置距離,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五條所定「蓄水池至建築物各部分之水平距離」上限值。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任一消防專用蓄水池至建築物各部分之水平距離在一百公尺以下,且其有效水量在二十立方公尺以上」;同項第三款並定應設於消防車能接近至其二公尺範圍內、易於抽取處,第四款定應有進水管投入後能有效抽取所需水量之構造。故本題所問之水平距離為一百公尺以下,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一百公尺,與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水平距離上限逐字相符。

  2. (B)

    一百五十公尺已超過該款所定之一百公尺,蓄水池與建築物間距過遠,不符該款。

  3. (C)

    二百公尺為該款所定值之二倍,同樣不符該款規定。

  4. (D)

    二百五十公尺為四個選項中距離最遠者,逾該款所定之水平距離最多。

記憶點

消防專用蓄水池記三個數字:至建築物各部分水平距離一百公尺以下、有效水量二十立方公尺以上、消防車能接近至其二公尺範圍內。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消防專用蓄水池是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條文的設計重點都圍繞「消防車到得了、抽得到水」,所以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同時管水量、管距離、也管取水口。

第一款把有效水量綁在樓地板面積上: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設置者,其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後,每七千五百平方公尺(包括未滿)設置二十立方公尺以上;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設置者,其總樓地板面積每一萬二千五百平方公尺(包括未滿)設置二十立方公尺以上。第五款規定投入孔與採水口:投入孔為邊長六十公分以上之正方形或直徑六十公分以上之圓孔並設鐵蓋保護,水量未滿八十立方公尺者設一個以上、八十立方公尺以上者設二個以上;

採水口為口徑七十五毫米並接裝陰式螺牙,水量二十立方公尺以上設一個以上、四十立方公尺以上至一百二十立方公尺未滿設二個以上、一百二十立方公尺以上設三個以上,採水口配管口徑至少八十毫米以上,距離基地地面之高度在一公尺以下零點五公尺以上。同條第二項並定有效水量指蓄水池深度在基地地面下四點五公尺範圍內之水量,但採機械方式引水時不在此限。

易混淆對照:採機械方式引水者依第一百八十六條辦理,該條所定為「任一採水口至建築物各部分之水平距離在一百公尺以下」,量距的起點由蓄水池本體改成採水口;其加壓送水裝置出水量及採水口數依水量分三級,水量四十立方公尺未滿為每分鐘一千一百公升、採水口一個,四十以上一百二十未滿為每分鐘二千二百公升、二個,一百二十以上為每分鐘三千三百公升、三個,幫浦全揚程則為落差加配管摩擦損失水頭再加十五公尺。第一百八十七條另定標示:進水管投入孔標明消防專用蓄水池字樣,採水口標明採水口或消防專用蓄水池採水口字樣。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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