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那一泡沫滅火設備之泡沫濃度,不符泡沫原液與水混合使用濃度之規定?
- A6%之蛋白質泡沫液
- B6%之合成界面活性泡沫液
- C3%之蛋白質活性泡沫液
- D6%之水成膜泡沫液
正解 B — 6%之合成界面活性泡沫液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22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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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七十九條,泡沫原液與水混合使用之濃度規定。
正解理由
第七十九條就泡沫原液與水混合使用之濃度規定三款:蛋白質泡沫液百分之三或百分之六;合成界面活性泡沫液百分之一或百分之三;水成膜泡沫液百分之三或百分之六。選項 B 之合成界面活性泡沫液採百分之六,與該條第二款所列之百分之一或百分之三不同,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蛋白質泡沫液百分之六,為第七十九條第一款所列之濃度之一,符合規定。
- (B)
合成界面活性泡沫液依第七十九條第二款為百分之一或百分之三,本項所採之百分之六不在該款所列之濃度內,為所問之不符者。
- (C)
蛋白質泡沫液百分之三,為第七十九條第一款所列之濃度之一,符合規定。
- (D)
水成膜泡沫液百分之六,為第七十九條第三款所列之濃度之一,符合規定。
記憶點
蛋白質與水成膜同為百分之三或百分之六,合成界面活性泡沫液是百分之一或百分之三。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濃度規定要與放射量規定合看才不會混淆。第七十二條第二款以表格列出泡沫噴頭之放射量,按泡沫原液種類分為三列:蛋白質泡沫液樓地板面積每平方公尺之放射量在每分鐘六點五公升以上,合成界面活性泡沫液在每分鐘八公升以上,水成膜泡沫液在每分鐘三點七公升以上;同條第一款另定泡水噴頭放射量在每分鐘七十五公升以上。第七十八條再把兩者接起來:泡沫原液儲存量,依第七十六條規定核算之水量與使用之泡沫原液濃度比核算之。因此一套泡沫滅火設備的藥劑量,是先由放射量與放射區域算出泡沫水溶液量,再乘上第七十九條的濃度得出原液量。
三種原液的性質可以這樣分辨:蛋白質泡沫液以動物性蛋白質水解物為基底,泡沫黏著性與耐熱性較好;水成膜泡沫液含氟系界面活性劑,能在油面上形成水膜;合成界面活性泡沫液的發泡倍率涵蓋範圍廣,第七十條所稱膨脹比八十以上一千以下之高發泡設備即多使用此類原液。第七十條就泡沫放出口依膨脹比選擇設置:膨脹比二十以下者為低發泡,使用泡沫噴頭或泡水噴頭;膨脹比八十以上一千以下者為高發泡,使用高發泡放出口;同條第二項並定義膨脹比指泡沫發泡體積與發泡所需泡沫水溶液體積之比值。
水源側的規定在第七十六條:使用泡沫頭時,依第七十二條核算之最低放射量在最大一個泡沫放射區域能繼續放射二十分鐘以上;使用高發泡放出口全區放射時,以最大樓地板面積之防護區域,依冠泡體積每一立方公尺之泡沫水溶液量核算,第一種為零點零四立方公尺、第二種為零點零一三立方公尺、第三種為零點零零八立方公尺,防護區域開口部未設閉鎖裝置者並應加算開口洩漏泡沫水溶液量;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之水源容量在二具泡沫瞄子同時放水十五分鐘之水量以上。同條第二項並規定各款計算之水溶液量應加算充滿配管所需之泡沫水溶液量,且應加算總泡沫水溶液量之百分之二十。
儲存面則有第八十一條:泡沫原液儲槽應設有便於確認藥劑量之液面計或計量棒,平時在加壓狀態者應附設壓力表,設置於溫度攝氏四十度以下且無日光曝曬之處,並採取有效防震措施。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