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滅火器設置間距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設有滅火器之樓層或場所,自樓面居室任一點或防護對象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 20 公尺
- B電影片映演場所放映室及電氣設備使用之處所,滅火器至防護對象任一點之步行距離應在 15 公尺以下
- C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中一般滅火困難之場所,設置大型滅火器時距防護對象任一點之步行距離,應在 30 公尺以下
- D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應在 15 公尺以下
正解 B — 電影片映演場所放映室及電氣設備使用之處所,滅火器至防護對象任一點之步行距離應在 15 公尺以下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3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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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滅火器設置距離的規定,須分辨一般場所與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兩套不同條文。
正解理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1 條第二款對電影片映演場所放映室及電氣設備使用之處所所定的規定是「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另設一滅火器」,屬增設具數的規定;同條第三款所定之距離則是「設有滅火器之樓層,自樓面居室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在二十公尺以下」。選項 B 把該處所寫成步行距離十五公尺以下,與條文所定內容不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與第 31 條第三款「自樓面居室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在二十公尺以下」相符,敘述正確。
- (B)
電影片映演場所放映室及電氣設備使用之處所,第 31 條第二款規定的是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另設一滅火器,該款並未定十五公尺之步行距離,為本題應選的錯誤敘述。
- (C)
大型滅火器依第 197 條屬第四種滅火設備,第 224 條明定「第四種滅火設備距防護對象任一點之步行距離,應在三十公尺以下」,一般滅火困難場所依第 202 條應設第四種及第五種滅火設備,敘述正確。
- (D)
第 228 條第四款明定可燃性高壓氣體等場所「儲存場所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在十五公尺以下」,敘述正確。
記憶點
一般場所二十公尺、第四種滅火設備三十公尺、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十五公尺,放映室與電氣設備處所走的是每一百平方公尺增設一具。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滅火器的距離規定分散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的兩編之中,必須先確認場所屬性再引條文。一般場所適用第 31 條,該條共六款:第一款依用途核算最低滅火效能值,甲類與戊類場所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乙類至丁類每二百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鍋爐房與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處所每二十五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第二款為放映室與電氣設備處所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另設一滅火器;第三款為步行距離二十公尺以下;第四款為標識規格,長邊二十四公分以上、短邊八公分以上,紅底白字標明滅火器字樣;第五款為放置高度,十八公斤以上者上端距樓地板面在一公尺以下,未滿十八公斤者在一點五公尺以下;第六款為大眾運輸工具每輛(節)配置一具。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則走第四編。第 197 條先把滅火設備分成五種:第一種為室內或室外消防栓設備、第二種為自動撒水設備、第三種為水霧、泡沫、二氧化碳或乾粉滅火設備、第四種為大型滅火器、第五種為滅火器、水桶、水槽、乾燥砂、膨脹蛭石或膨脹珍珠岩。距離規定則分列於第 224 條與第 225 條:第四種滅火設備距防護對象任一點之步行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第五種滅火設備至防護對象任一點之步行距離在二十公尺以下,兩條都附有但書,與其他種類滅火設備併設者不在此限。
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另有第 228 條,除步行距離十五公尺以下外,還規定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設置二具、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每五十平方公尺(含未滿)增設一具、儲槽設置三具以上,以及每具滅火器對普通火災具四個以上、對油類火災具十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
數值可整理成一組對照記憶:十五公尺對應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二十公尺對應一般場所樓面居室與第五種滅火設備,三十公尺對應第四種滅火設備即大型滅火器。三個數字各有明確條號。
易混淆之處在於「每一百平方公尺」這個數字在不同條文中意義不同:第 31 條第一款是核算滅火效能值的面積基準,第二款是放映室與電氣設備處所的增設基準,第 204 條則規定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的電氣設備使用處所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應設置第五種滅火設備一具以上。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