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下列何種場所不需設置滅火器?
- A樓地板面積 200 平方公尺之幼兒園
- B樓地板面積 45 平方公尺之變壓器室
- C總樓地板面積 120 平方公尺之診所
- D總樓地板面積 90 平方公尺之咖啡廳
正解 C — 總樓地板面積 120 平方公尺之診所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2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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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4 條應設滅火器場所的判斷,必須先依第 12 條把場所歸到甲、乙、丙、丁類,再看該款有沒有面積門檻。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4 條,應設置滅火器者包括第一款「甲類場所、地下建築物、幼兒園」、第二款「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乙、丙、丁類場所」、第四款「設有放映室或變壓器、配電盤及其他類似電氣設備之各類場所」等。診所依同標準第 12 條第二款第六目屬乙類場所,須總樓地板面積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才應設滅火器;本題診所為一百二十平方公尺,未達該門檻,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幼兒園於第 14 條第一款與甲類場所、地下建築物並列,不以面積為條件,故應設滅火器。
- (B)
變壓器室符合第 14 條第四款「設有放映室或變壓器、配電盤及其他類似電氣設備之各類場所」,該款未設面積門檻,四十五平方公尺仍應設置。
- (C)
診所屬第 12 條第二款第六目之乙類場所,依第 14 條第二款須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始應設置,一百二十平方公尺未達門檻,為本題應選者。
- (D)
咖啡廳屬第 12 條第一款第五目「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藝館」之甲類場所,依第 14 條第一款應設滅火器,不受面積限制,仍應設置。
記憶點
甲類場所、地下建築物與幼兒園不論面積都要設滅火器,乙丙丁類才有一百五十平方公尺的門檻。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4 條共六款,是滅火器應設場所的完整清單:第一款為甲類場所、地下建築物與幼兒園;第二款為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乙、丙、丁類場所;第三款為設於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且樓地板面積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各類場所;第四款為設有放映室或變壓器、配電盤及其他類似電氣設備之各類場所;第五款為設有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各類場所;第六款為大眾運輸工具。六款之中,第二款與第三款附有面積門檻,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與第六款則以用途或設備存在與否為判準,這是本題的核心分辨點。
判斷步驟固定為兩步:先查第 12 條的用途分類,再回到第 14 條找適用款次。第 12 條第一款甲類場所包含電影片映演場所、視聽歌唱場所、觀光旅館、商場、餐廳與飲食店、醫院與長期照顧機構、三溫暖等;第二款乙類場所包含車站、金融機構、學校教室與補習班、圖書館、寺廟、辦公室與診所、集合住宅、體育館、倉庫、幼兒園等;第三款丙類為電信機器室、汽車修護廠與室內停車場;第四款丁類為高中低度危險工作場所。同樣是醫療用途,醫院在甲類、診所在乙類,兩者門檻完全不同,這是命題者最常設計的對照。
幼兒園的處理方式值得特別記憶:它同時出現在第 12 條第二款第十二目(乙類)與第 14 條第一款(不論面積應設滅火器),亦即分類歸乙類、但滅火器的設置與甲類同等看待。同樣的「用途分類與應設條件不一致」情形,在其他設備條文中也會出現,作答時必須逐條回查,不能以類別一路推到底。
數值對照可整理如下:滅火器的面積門檻為乙丙丁類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五十平方公尺;設置後的核算與距離規定另見同標準第 31 條,包括甲類與戊類場所每一百平方公尺有一滅火效能值、乙丙丁類每二百平方公尺有一滅火效能值、鍋爐房與廚房每二十五平方公尺有一滅火效能值,以及自樓面居室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在二十公尺以下。
延伸考點包括:同標準第 15 條室內消防栓、第 17 條自動撒水設備、第 19 條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應設門檻對照,以及第 13 條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滅火器等設備一律適用變更後標準的規定。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